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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羅世雄,對於台灣液化瓦斯的安全管理相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6/11/28

案由:本院委員羅世雄,對於台灣液化瓦斯的安全管理相當重視,對消防各級單位嚴格查察下,業者不當使用逾期鋼瓶灌裝液化瓦斯情況仍為嚴重,建請消防暑是否研擬加重處分之相關查處規定,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依目前現行法令規定,全新的瓦斯桶鋼瓶5年內不受檢,逾20年以上的瓦斯桶鋼瓶則應每年定檢並變更日期。但依地方消防單位查核小組人員表示,目前在轄區內抽查的瓦斯分裝行大多數皆是以逾期鋼瓶的違法情事居多,查不甚查。本席參與瓦斯工會團體召開之會議上,消防單位提出對於查察工作落實執行但人力卻不足以應付之難點,工會亦提出不肖業者的逾期鋼瓶灌裝液化瓦斯情況其自律在工會推動努力下還是存在,故需要相關單位來協助。

依據消防署家用液化石油氣逾期鋼瓶查處規定第六項第一款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對違法場所應造冊追蹤列管,定期複查,必要時得請當地新聞媒體刊登,本席對於此規定立意予以肯定但上述「必要」之詞卻無實際標準,因此本席建請消防署針對不肖業者之查處明訂規章加重懲罰,尤其履犯經告發後是否由各地方政府消防單位網站來公佈揭露業者資料以示警惕。

本席認為中央應出面介入,確實執行公權力來保障守法之業者,也為全體國民能源使用之安全來把關,杜絕不肖業者所帶來之潛在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