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羅世雄 鑑於國人培養運動習慣意識逐年抬頭,新興產業健身房(體適能中心)蓬勃發展,然歷經多年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卻無任何管理辦法,造成眾多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求助無門,爰此本席要求主管機關行政院體委會及消保會應在今年年底前通過並實施『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應加強對民眾之宣導,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避免有圖利或袒護某特定產業之嫌!
說明:
由於對健康的重視,全民運動早已成為一種潮流,當然也帶動所謂的健身房也就是體適能中心產業的興起,然因為該產業其中少數業者或從業人員不當的行銷方式,不少消費者常因一時衝動而簽下定型化契約加入會員,事後反悔、業者多半不認帳,導致消費糾紛不斷;以知名業者加州健身中心為例,就常遇到契約期間屆滿前,消費者未主動聲明終止契約,業者就自動續約,這與一般消費者在使用非民生必需品不續約就終止的觀念完全不符,反向的用『不終止就續約』來強迫消費者續約,對消費者相當不公平,續約本就需經雙方書面確認,否則何來公平之說。
又例如過去契約根本只有2日的審閱期,期間過短,針對健身房的強勢行銷,至少三日的契約審閱期,若是消費者自己主動簽約,只要未使用設施,應該可享與郵購或訪問買賣一樣的七日猶豫期,業者必須全額退費,不得扣手續費這樣才為合理;又當消費者有意解約時,過去某知名連鎖業者要求在兩個月前通知,凡此種種,均造成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受侵害,然又因為無法可管,往往造成消費者求助無門、主管機關也無法可施的窘境!
由於各地申訴案件數量過多,主管機關雖意識到問題之嚴重性,但體委會所公布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無強制性約束力,而相關的管理辦法從去年二月研擬至今,草案業已出爐,目前就等行政院消保會審議通過,此等攸關廣大消費者權益之事,乃刻不容緩,爰此 本席要求行政院消保會應於95年底前審核通過並正式公告實施,且在此辦法通過之前,消保會有義務對消費者宣導在簽訂定型化契約時應注意之相關事項,體委會身為健身房之主管機關亦應加強對健身房訂型化契約範本的宣導,為消費者權益把關,也減少不必要之社會成本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