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羅委員世雄,針對漁會選舉罷免法第18條規定之選舉辦法仍採「全額限制連記投票法」,而非與同級之農會體系理監事選舉改採「限制連記投票法」,顯屬立法疏漏,為免「勝者全拿」的「零和賽局」致使單一派系獨占漁會系統,造成多數派系壟斷漁會資源,導致少數派會員權益邊緣化,甚至衍生特定人士掌控其信用部,造成諸多如金融擠兌後遺症,爰此,主管單位應提出立即而有效的修法,將其選舉方式改採「限制連記投票法」,以利漁會選舉制度公平性,建立有效制衡之漁會民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照目前相關法令的規定,我國各類人民團體在選舉理、監事時,均以「全額連記法」為原則,但如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得改用「限制連記法」。例如某鄉鎮農會要選出七名理事,在「全額連記法」下,每位會員代表可圈選七人;而在二分之一「限制連記法」下,每位會員代表最多只能圈選三人。
二、就投票理論而言,全額連記法最大的問題,便是任何一方只要能夠掌握過半數的選票,理論上便可「勝者全拿」而取得全部的應選席次,因此極容易造成當權派或較佔優勢的一方壟斷全局的局面,而讓少數派完全沒有存在的空間。在一般人民團體(包括農會、政黨)的選舉中,與正式選舉相比較,由於參與投票的人數較少,操控相對更加容易,因此某一方只要能夠單獨或透過「換票聯盟」而掌握過半數的成員,而成員均能夠依照「建議名單」進行全額連記投票,即可輕易取得所有的理、監事席位,而讓其他各路人馬一無所獲。
三、在過去各地方的農會選舉中,大多使用全額連記法,因此常出現的場景便是,兩個壁壘分明的敵對派系各自對於會員代表進行綁樁、拔樁、固樁的激烈攻防戰;賄選、恐嚇、集體出遊等各種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只要任何一方有辦法掌握過半數的會員代表,即可拿下所有的理事席位,進而取得理事長的寶座,並控制整個理事會,而讓另一個派系全體退出。因此在全額連記法下,農會選舉對於地方派系而言,事實上是玩著全有或全無的「零和遊戲」。而由整個派系把持地方農會,當然各種腐化弊端也隨之而來。等到下次農會改選如果出現「派系輪替」,也只不過是全進全出,換了另一批人馬來壟斷整個農會資源而已。
四、但在二分之一限制連記法下,則任何一方須掌握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並在配票平均之下,方有可能掌握全局。如果是使用三分之一限制連記法,則多數派須掌握四分之三以上的會員代表,並在配票平均下,方可掌握全局。因此對於地方派系而言,限制連記的比例愈低,想要拿下所有理事席位的困難度愈高,任何一方想要掌控全局的可能性愈低;而其他派系也愈有可能獲得席次。而90年間行政系統修改農會選舉罷免辦法,規定其農會會員代表選舉理、監事時,不再使用全額連記法,而僅能使用二分之一限制連記法,便是希望「摒除過去整個派系控制理事會的弊端」。
五、地方基層農會的問題,牽涉到各政黨、地方派系實際的政經利益,再加上黑金勢力的糾葛,可說是台灣政治改革與金融改革(農會信用部問題)中極難處理的一環。爰此,主管單位應提出立即而有效的修法,將其選舉方式改採「限制連記投票法」,以利漁會選舉制度公平性,建立有效制衡之漁會民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