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羅委員世雄,有鑑於民眾就醫時若欲申請「病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6/12/27
案由:本院羅委員世雄,有鑑於民眾就醫時若欲申請「病歷資料」其醫院規定過當不符人情,且其申請時所收取規費過高,實有違醫病相互尊重原則,建請亟早修正其法令,並重新修正相關規定,俾利便民所需,藉以維護人民健康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申請病歷是病人的權利,但是依據醫療改革基金會調查,全台有七成醫院不依規定給病歷。反而設下重重超額收費關卡,影印一張病歷,費用從10元到200元不等,是衛生署規定的2到40倍,全本病歷更索價高達2000元,甚至直接拒絕。
二、根據衛生署規定,病患申請病歷不需掛號。但是根據醫改會實際調查,共有七成四的醫學中心、五成七的區域醫院、六成六的地區醫院仍要求民眾申請病歷要先掛號。包括三總、新光、馬偕、長庚等醫院都要先掛號才能拿病歷。為了不讓病患拿到病歷,許多醫院會推說,必需要醫師或院長同意,甚至直接拒絕給病歷。醫改會指出,包括台中榮總在內,共有六成八的醫學中心、六成七的地區醫院要醫師同意才能拿病歷影本。
三、故有鑑於民眾就醫時若欲申請「病歷資料」其醫院規定過當不符人情,且其申請時所收取規費過高,實有違醫病相互尊重原則,建請衛生署亟早修正其規範法令並增定罰則,或重新律令相關規定函請各公私醫院不得有上開情形發生,俾利便民所需,藉以維護人民健康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