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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羅世雄,針對有關教師依法是否有擔任導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7/04/18

案由:本院委員羅世雄,針對有關教師依法是否有擔任導護工作義務之爭議,向教育部提出質詢。

說明:

1、 有關現行國中小學教師導護制度,依教育部釋示,目前相關法規並無載明,僅能明定於聘約準則及聘約中,亦即行政機關要求教師執行交通導護並無法源依據,最多只能以工作契約方式為之。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卧蹲立,阻礙交通」,依此而論,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應是父母或監護人之責,實非教師義務。

2、 由國家賠償法之法理證明,學校至學生家門口之間,國中小學生過馬路應由父母或監護人負責,依交通警察或燈號指示行進,若發生問題並非國家責任,亦非學校責任,更非教師責任,因此國家不負責賠償,但設若教師親自指揮交通,若發生事故,國家亦不賠償,卻要由教師承擔,實不合理。

3、 教師以教學與輔導為職責,但觀諸導護工作的本質,實為維護學生安全秩序,並未有教學計劃、過程等,與教學工作自屬無關,教育部的解釋純是行政立場的擴張解釋;若教育部的引申解釋可以成理,則包括去舉發違反交通安全、撲滅登革熱、或協助小一學生注射疫苗等等,因為老師在課堂上都要提到,則都可解釋與教師教學有關。如此解釋,實違反常理。

4、 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條:「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教師、家長並非訓練有素之警察或義警,根本無權指揮交通。

5、 本席認為,執行交通導護與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自然是後者較重。多年來教師默默承擔,戰戰兢兢地執行交通導護工作,其適法性問題一直懸宕未決。況且若因提早下課或早自修及營養午餐時段學生無人協助看管,學生出了問題,誰該負責?若老師仍要承擔責任,一人同時要執行兩個工作,卻要他承擔所有責任,實在不公平,而且為了執行交通導護而犧牲學生學習的權利,亦不適當!教育行政機關不去解決教師現場所面臨的問題,卻一味以「愛心」的大帽子來壓制教師,無異是變相打壓!而且若要以愛心論之,則應比照家長志工來徵求教師志工,適用志願服務法,而非強制為之。再者,教育部應會同內政部與縣市政府,針對學校規模大小研擬增加學校替代役役男配額,一方面維持校內安全,另一方面,可取代教師導護之工作。針對以上問題,本席要求,教育部應具體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