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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羅世雄 鑑於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引起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7/05/01

案由:本院委員羅世雄 鑑於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引起眾多消費爭議案件,在本席要求與督促下體委會終於在今年二月公告『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然需候時至八月方實施,針對過渡期間該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本席特此針對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由於對健康的重視,全民運動早已成為一種潮流,當然也帶動所謂的健身房也就是體適能中心產業的興起,然因為該產業其中少數業者或從業人員不當的行銷方式,不少消費者常因一時衝動而簽下定型化契約加入會員,事後反悔、業者多半不認帳,導致消費糾紛不斷:由於各地申訴案件數量過多,在本席與各方團體的奔走努力下,消保會終於草擬出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而體委會也終於在今年二月十五日公告。

然公告過後,仍需等候至八月十五日方能實施,在這過渡期間這種消費爭議案件仍是不斷出現,遇到爭議案件,體委會認為八月十五日才實施,實施前若遇爭議案件,仍應依消保法處理;然消保會要處理如此眾多之案件,根本緩不濟急,民眾仍是求助無門。既然體委會都已經公告健身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但仍有許多民眾不知,且遭受到不消業者的欺騙,此不僅罔顧消費者權益,對於體適能中心產業之發展亦是一大傷害,有鑑於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消保會以及體委會應立即針對一般消費者以及健身房體適能中心業者宣導『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避免不肖業者,造成消費者與產業的傷害,以及社會成本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