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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羅委員世雄,針對國內部分標誌、標線、號誌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7/05/09

案由:本院羅委員世雄,針對國內部分標誌、標線、號誌等交通工程因施做不當,不但未有效導引交通順暢,甚至可能誘導民眾違規或成為隱形殺手,爰此,主管單位應提出立即而有效的解決政策,除應儘速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而員警依交通法規取締違規,根本不會考慮執法地點交通工程及設施適當性所衍生之交通罰單亦不應裁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交通工程施做不當情況時有所見,例如近年國內各處路口普遍劃設機車停等區,但進入停等區前的車道線,卻畫著禁止跨越的雙白線,機車一旦跨越雙白線進入停等區,實際上已經違規,雖然尚未聽過有民眾因此遭取締,但標線劃設不當也是事實。此外,不少路口劃設有左轉專用道,號誌也有左轉車輛專屬號誌,但僅有少數在路口延伸畫出左轉待轉區,一旦碰上尖峰時間,在左轉燈未亮前,後方車輛大排長龍,可能影響直行車前進,一旦直行車要變換車道,則可能進一步延誤後方車流,甚至引發追撞。

二、據警政署指出,類似的工程施做方式並未違法,但「不合理」,會出現這樣的情形,部分是當初沒有預作規範,部分則可能是規範不夠明確,讓施工單位有了不同認知所致,爰此,主管單位除應儘速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而員警依交通法規取締違規,根本不會考慮執法地點交通工程及設施適當性,據之所衍生之交通罰單亦應重新檢視裁罰正當性,避免「一頭牛剝兩層皮」的情形發生,俾以行為人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