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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羅世雄有感於近日社會對於卡奴賦予相當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7/06/12

案由:本院委員羅世雄有感於近日社會對於卡奴賦予相當關注,但卻獨漏對為數亦不少的保人繼承人以相對的重視,特此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日前卡奴上街頭為爭取債務清償條例的努力大家有目共睹,他們長久以來深受信用卡或現金卡高利率毒害的事實亦深印人心。可是有多少人清楚,相對卡奴而言,有一群為數亦相當多的保人繼承人們,卻是遭遇著較卡奴更令人同情的境遇。畢竟,在他們往往知悉自己繼承龐大債務的那一刻,真猶如晴天霹靂狠狠的打在他們身上,想哭也不是,想逃也逃不掉。對他們而言,常常這些債務是怎麼來的往往他們也搞不清楚。只知道不肖的長輩或配偶甚或是子女作了保,當初從未盡義務告知,都是等到法院寄來了強制執行的命令要扣薪三分之一或是假扣押不動產,才知道為時已晚,早已沒有拋棄繼承的時間可以動作。本席就是在選民服務的經驗裡,發現到,往往身為債權主的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在對原始債務人追討無效後,從未恪盡通知的職責,且通常抱持若行通知恐有損債權的心態。因此,保人或是其繼承人就在此毫無所悉並過了拋棄繼承期限的狀態下,無辜承受了一筆自己難以承受的債務。就此,本席建請行政院或下轄之金管會,在民法繼承之修正案尚未通過前,盡速研討出配套措施,務必做到債權人在對原始債務人追討無門並轉向保人或其繼承人追討時,要盡到通知的責任。且未來宜就繼承篇修正案裡拋棄繼承起算時間,從原先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改為繼承人得自知悉債務時才能起算。

二、保人或保人繼承人會無辜受害,最重要原因就在於,他們從未有相關之法律知識,因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得就作保制度,重新研議並規範日後若有人作保,其家屬或未來其各順位繼承人有被通知之權利。此外,過去銀行要人作保從未善盡告知保人作保得要負擔之權利義務的責任。就此,本席要求相關主管單位,盡速在最短時間內研擬出相關辦法,以杜絕未來再有保人或其繼承人因不知悉法律或不清楚作保之權利義務而於未來得承受龐大債務之情事發生。本席亦建請教育部,儘早將法治教育落實於現存之國民義務教育體系裡,抑或於高等教育課程裡,安排相關之法律課程,務必使我公民,日後出社會時,不要再因法律知識的缺乏而生個人權益之損害。

三、目前許多銀行將不良債權轉賣資產管理公司,但在本席的了解下,資產管理公司可說是無法可管亦無主管單位可管。面對如此灰色地帶未來可能衍生之許多社會問題,本席要求金管會或經濟部甚或是行政院高層,早日健全資產管理公司之管理,必要時得擬訂相關辦法或法規,不要再讓這些高姿態的資產管理公司,有荼害債務人之行為發生。

四、目前債務清償條例對於許多因長輩或家人作保而繼承超過1200萬以上債務之債務人並無可供救濟之管道。然而,這些保人之繼承人,不知政府高層可否想過,他們從未享受原始債務人所借貸出來的任何一毛錢,卻得因原始債務人惡意逃避而要背負其留下之債務。且往往這些原始債務人之家人,因其並未死亡,所以並不須擔憂債務繼承之問題。這就造成一極不公平之社會現象,即保人或其繼承人得面對債權主之嚴厲追討,而原始債務人之家人卻可不必擔心受怕。本席建請行政院,是否得就先訴抗辯權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必須是當原始債務人死亡而有繼承人時,原先就已承受債務之保人或其繼承人,得有繼續行使先訴抗辯權之權利。換句話說,就是這些保人或其繼承人可因原始債務人死亡而有繼承人的情形下,要求債權人得優先就原始債務人之繼承人追討其債務,而不是轉向保人或其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