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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羅委員世雄,針對現行政黨自辦初選弊端叢生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7/06/22

案由:本院羅委員世雄,針對現行政黨自辦初選弊端叢生,例如政黨民調中心或專業民調公司之抽樣方法、電訪時間以及訪問技巧等都會影響初選民調公性性;,爰此,主管單位應提出立即而有效的改進措施,建請由政府漸進改革採行舉辦「公辦初選」,藉以消除上開弊端,並強化配套改革制度,以利整體選舉風氣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由於政黨初選制度已被視為落實黨內民主的重要指標之一,在立法委員及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而須改選前夕,國內兩大政黨無不以黨內初選方式來決定公職候選人。現行政黨自辦初選弊端叢生,例如政黨民調中心或專業民調公司之抽樣方法、電訪時間以及訪問技巧等都會影響初選民調公正性;此外,初選人如臨時增設電話或以電話轉接方式統一回答,更會影響初選民調有效性。

二、建請由政府漸進改革採行舉辦「公辦初選」,藉以消除上開弊端,並兼顧選

舉制度改革所需,惟其中配套亦應有效建立:公辦初選卻可以強化政黨作為「準

國家機關」的公器地位,以防止黨霸(party boss)壟斷或派系的不當操作,進

而可以提升政黨政治的民主程度;也就是說,公辦初選是可以解決人頭黨員的老

問題,也可以避免初選民調的弊端。只不過,衡諸台灣政治的現實,政黨初選如

擬改為公辦初選的話,似應有以下的兩項配套措施作為基礎:

三、首先,國家不能既對跨越選舉門檻的有效政黨一方面給予財政補助,另方面又替該等政黨「無償」辦理初選活動而不斷耗費公帑。換言之,如果要引進公辦初選的話,就應該取消既有的政黨財政補助,轉將補貼政黨的費用移作公辦初選之用。而且,假如政黨係定位為「準國家機關」的話,那麼公辦初選的辦理作為國家審查政黨民主機制的管道,也遠比國家雖給予政黨財政補助卻放任黨內初選舞弊更具正當性。

四、其次,公辦初選的初選方式,應該採取「開放式初選」而排除「封閉式初選」的適用。主要理由是,封閉式初選本即政黨內部事務,國家沒有干涉的必要,但開放式初選擇則涉及了更多人民的公共利益,國家才有介入的義務;重要的是,只有公辦初選係以開放式初選為前提,也才能預防「人頭黨員」的弊端或是「排藍民調」(或「戶中抽樣」)的不當設計。惟為避免「策略投票」的突襲或是降低「跨黨投票」的侵入現象,有效政黨的公辦初選應訂於同一日舉行,例如於選前三個月擇日統一舉行。,故由政府漸進改革採行舉辦「公辦初選」,藉以消除上開弊端,並強化配套改革制度,將有利整體選舉風氣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