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羅委員世雄,針對現行人民遷徙多元化原因,與刑法中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遷移戶口目的之「幽靈人口」定義有別,建請權責單位應審慎訂定起訴標準及應行注意事項,避免過於拘泥居住事實並以推定妨礙投票的邏輯,濫行訴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 傾據報載,一名馬祖籍陳姓婦女,於95年鄉民代表暨村長基層
選舉時,因當地員警3次不定期戶口查察沒找到人,被依妨害選舉罪嫌起訴。而和陳姓婦女情況類似,是94年三合一選舉後檢方一舉起訴502人,占馬祖人口的十分之一,檢方希望「亂世用重典」以建立公平的選舉結果,但人民遷徙態樣有別,並非所有人民遷徙行為皆一體適用刑法罪責,否則即有陷人民於刑事追訴的疑慮。
二、 每逢重要各級選舉,競爭激烈,幽靈人口問題屢見不鮮,為有效
杜絕幽靈人口,若干縣市政府研擬訂定虛報遷徙認定流程,發現疑似虛報遷徙時,管區員警將登門查察3次,若未找到當事人,且催告後仍聯絡不上,即認定為虛報遷徙,並將依法開罰,但根據戶籍法規定,虛報遷徙,也就是在戶籍地沒有居住事實,僅處行政罰鍰,但是否會變成選舉期間所謂的幽靈人口,仍端視有無投票事實。
三、 另查刑法第146條修正立法意旨:「現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有
數百萬人,其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 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 未實際居住地,其原因不一。然此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 情形不同,並非所有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均須以刑罰相繩,是以第二項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者,為處罰之對象。」
四、 公職人員經由各選舉區選出,自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
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若以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其影響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惟證其遷徙態樣有別,並非所有人民遷徙行為皆一體適用刑法罪責相縄,以上開陳女因戶口查察沒找到人,被依妨害選舉罪嫌起訴乙案,即可凸顯檢方訴追浮濫。
五、又國內政治生態,常有非選舉區居民,為在該地取得被候選人資格,方於選前遷入戶籍,國人並不質疑其正當性,何以獨對選舉人要求不得於選前遷入?亦值深思。故法務單位應重行審視遷移戶口的多元化原因,審慎訂定起訴標準及應行注意事項,避免過於拘泥居住事實並以推定有妨礙投票的邏輯下,過於嚴苛而擾民。
※ 幽靈人口類型:
要件
類型 遷移戶口的目的 有無繼續
居住事實 與遷入
地關係 投票與否 檢察官
起訴與否 依現行法條
有罪與否 備註
第1類型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 無 密切 有 是 有罪 例:馬祖當地人民
第2類型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 無 無 有 是 有罪 例:一戶有數百人入籍
第3類型 其他(如就業、就學、補助、兵役等) 無 有 有 是 無罪 例:陳女案
幽靈人口成立四構成要件
遷移戶口的目的 為投票而遷移戶籍
遷入時限 在投票日前四個月遷入,並列入選舉人名冊
有無繼續居住事實 沒有居住的事實
使候選人得票數、投票數、選舉人數、投票率發生不正確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