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林委員志嘉,鑑於台北縣升格後之短缺財源,缺口淨增加530億元,臺北縣因升格增加530億元缺口,則往後年度預算編列時,將有40.94%之歲出無財源可支應,而政府迄今未能提出解決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96年5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5月23日公布地方制度法第4條及第7條條文,行政院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5月10日、6月6日、8月2日及8月13日召開4次會議,惟中央對臺北縣準用直轄市法律應釋出財源及如何釋出財源之規劃意見不同。
二、本席認為,計算北高兩市及臺北縣相對權重時,臺北縣之營利事業營業額、人口數及土地面積不應再打折,營利事業營業額、人口數及土地面積3項指標數據應100%予以反應,此乃由於臺北縣轄內營利事業營業額、人口及土地面積於計算時並無重覆計算問題,該3項指標數據皆係臺北縣轄內合計數,臺北市及高雄市該3項指標數據亦為其轄內合計數,比較基礎本為一致,故不應打折計算。
三、本席要求,臺北縣分配數應為600億元以上,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之直轄市分配指標權重分別為營利事業營業額50%、人口數20%、土地面積20%及財政能力(平均每人自有財源)10%,臺北縣採與北高同樣之計算基礎,將占直轄市之權重達43.86%,高過臺北市及高雄市,以臺北市96年分配數582億元設算,臺北縣應有之分配數應為604億元(不含鄉鎮市原有分配數21億元)。
四、中央在財政收支劃分法未修正前,不減少北高既有分配數條件下,既可由中央編列特別補助支應,應可直接補助臺北縣,且特別補助之編列概念於中央規劃彌補北高減少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時已提出。
五、綜上,本席要求,臺北縣財源應受保障,中央應依地方制度法修法精神,實質提升臺北縣之職能與財源,臺北縣準用直轄市法律後,中央應依法律釋出財源以滿足臺北縣財政需求,且依據財政部會議研商資料,有關臺北縣參與直轄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後,造成直轄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收入減少部分,行政院應儘量補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