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林志嘉,有鑑於國中小學基層教師往往需獨自面臨許多校園狀況,除了職務上既有的管教與授課等責任外,還要兼辦學校交付的其他行政工作,造成心有餘,而力實不足以照顧所有學子;而學子在校園若發生意外,或因管教方式受爭議而挨告,老師不僅需肩負起連帶責任,更時常需面臨刑責、賠償金等問題,衡情論理,顯失公允。爰此,本席要求政府應主動為教師投保「教師責任險」,倘發生校園意外事件或因管教爭議而挨告,足供支付相關法律訴訟及賠償經費,以保障基層教師,更能維護學子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在教師寡而學生眾的環境下,第一線的基層教師已屬高風險職業。基層教師往往無法隨時兼顧所有學生,然一旦學生在校園內發生意外事故,縱使不是教師故意造成,卻還是得負起連帶責任,面臨賠償的問題。以花蓮佳民國小眼刺傷案、台北縣永和國小眼瞎國賠案為例,法院皆判決學校需負國家賠償之責,此對基層教師無論在精神或金錢上,皆是無比沈重。
二、細究其不公之原因,在於基層教師的職責太過龐雜,而管教學生不易,造成教師教學動輒得咎,亦是主因。基層教師除了職務上應負起的管教與授課等責任外,還要兼辦校方交付的其他行政工作,難免分身乏術,無法全面照顧所有學生,一旦學生發生意外或因管教方式拿捏不當造成學生損害,教師之道義責任難免,可能的刑責、賠償金更往往束縛教師終身。
三、又本席認為,教師責任險並非構成老師輕慢其督導職責之因,更不能夠成為老師肆無忌憚的保護傘。教師責任險反而是對於孩子發生意外時,對孩子最直接的保障。老師不可能因有保障就失責草率,就像民眾投保汽車第三責任險般,不可能從此就忽略別人安全的道理一樣。
四、綜上,本席認為政府為基層教師爭投保教師責任險應屬合理。政府宜以強制責任險之方式,主動為教師投保,倘校園意外發生或發生管教爭議而遭控告索賠,便能在第一時間協助學生、家長與教師負擔相關法律訴訟及賠償經費,降低基層教師工作壓力,使老師教學更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