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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政道:社會救助制度缺口,需儘速補實 刊載者:余政道委員 刊載日期:2008/05/08

1.依據我國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規定,政府對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然而,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之家庭生活補助(扶助)費卻有款別間的重大差異。以台灣省為例,第一款低收入戶的家庭生活費是以每人每月計算,九十七年度給付標準為七千一百元,然而第二款卻是以每月每戶計算,且補助金額僅有四千元,款別間存在補助標準之重大落差,恐有對二款以下低收入戶造成照顧缺口。

2.此外,近年我國直轄市、縣(市)所訂定之家庭生活補助(扶助)費與最低生活費之差距漸漸拉大,九十七年度台灣最低生活費為9,829元,然而第一款補助金額僅7,100元,存在2,729元差距;台北市與高雄市之最低生活費與最高生活扶助金亦存在2,527元及2,163之差別。

3.家庭生活補助金與最低生活費之差距漸漸拉大,或許是受限於政府財政困難之影響。然而檢視低收入戶所享有之政府補助,除生活扶助金外,亦有各項特殊項目扶助與服務及費用減免之措施。按生活扶助之精神,應為協助低收入戶支應基本生活需求,協助其生活自立為原則。今政府受限於財政困難而降低生活扶助水準,另一方面卻又廣泛編列各式各項對低收入戶之補助及減免,其中不乏已涵蓋在生活扶助之基本生活概念內之項目,包括社會保險、就學及醫療費用補助等,不無造成重複受益之虞,不僅不利政府財政,更不利低收入戶建立自力脫貧之意願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