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3-15 銀行局通匯 書面質詢
刊載者:周守訓委員
刊載日期:2010/05/17
本院 周委員守訓,鑒於 97年4月18日中央銀行外匯局發函(台央外伍字第0970022411號函)公告「公司代理結匯外籍人員薪資匯款」作業程序規定,將其視為「民法上一般的代理行為」,是故代收外籍人員薪資匯款公司必須向往來銀行逐筆結匯且原始憑證應保存於銀行五年,大大增加外籍人士、代收公司與往來銀行的交易成本與時間,實在沒有能力和非法地下通匯業者競爭(其可約定匯率、承諾當日或隔日送達、且手續費較低),故據央行與勞委會統計粗估每年會有數百億從地下管道匯到東南亞,地下通匯不但危害國家與國際金融安全,或有惡質業者捲款而逃將造成社會恐慌後果不堪設想。既然外匯指定銀行因交易便利性無法取代代收公司,則何不輔導合法業者作特殊「金融特許業」加強管理,並有效地在市場上淘汰劣質非法業者才是正途,根據銀行法的主管機關規定應是銀行局發照,但98年10月14日金管會銀行局發函(金管銀法字第09800472460號)又根據「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推給中央銀行,難道要等事發再亡羊補牢,造成民怨沸騰才積極處理嗎?故特向行政院與金管會銀行局提出書面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