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滄敏委員就98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提出以下質詢:
一、觀光發展基金98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業務宣導費」8億9,953萬9千元,較上(97)年度預算數7億6,123萬9千元,增加1億3,830萬元(增幅約18.17%),如與96年度決算數5億1,010萬元比較,則增加3億8,943萬9千元(增幅達76.35%)。
二、按觀光發展基金98年度預算書所載,該基金為達成行政院「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3年(2007–2009)衝刺計畫」及「2008–2009旅行台灣年工作計畫」目標,推動國際及國內整體觀光事業有關之觀光配套設計、宣傳、推廣研究發展等業務。
三、觀光發展基金98年度「業務宣導費」編列8億9,953萬9千元,卻較97年度預算數及96年度決算數,分別增加1億3,830萬元、3億8,943萬9千元,增幅分別達18.17%、76.35%,顯未盡合理。
四、為加強宣導台灣觀光旅遊活動,觀光發展基金近幾年度均投入為數不小之「業務宣導費用」,其中96年度決算數為5億1,010萬元(較預算數增加2.16%),97年度預算復編列7億6,123萬9千元。惟實際上來臺旅客人數並無大幅成長,97年1月至8月底來臺旅客計253萬1千人(成長率約5.23%)。且截至97年6月來臺旅客消費金額較96年度同期僅增加0.05億美元,折合台幣約1億6,500萬元(以1:33之匯率估算,成長率僅約0.20%;而大陸地區來臺旅客人數及消費金額則大幅減少2成以上,凸顯觀光發展基金近年來雖投入鉅額「業務宣導費用」,惟其效益尚待加強。
五、觀光發展基金98年度由觀光局及所屬「交通作業基金」工作計畫,編列由國庫增撥預算10億元,挹注觀光發展基金辦理各地觀光產業發展所需經費,並歸列為「設備及投資-投資」。
六、依98年度預算書,該局增撥觀光發展基金10億元,係為增加台灣觀光國際知名度,全方位提升台灣觀光產業服務臻於國際水準,並強化觀光人才國際化,以契合產業需求。計畫內容包括:協助地方政府打造具獨特性觀光魅力之國際級觀光據點,輔導觀光產業改善經營體質及與國際接軌,並協助觀光校院系所加強人力培訓及國際交流。
七、為執行上開增加台灣觀光國際化之計畫,觀光發展基金98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科目項下除補助更新或打造「獨特性」、「唯一性」之觀光魅力據點外,尚包含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觀光產業業者辦理觀光活動行銷推廣及提昇服務品質、輔導地方政府辦理觀光從業人員訓練及相關研討會等補捐助計畫。惟該局98年度公務預算亦編列上開觀光宣傳行銷推廣及從業人員訓練等相關經費1億6,566萬8千元。由於觀光局公務預算及觀光發展基金各自編列上開類同計畫之經費,造成計畫分散,無法集中衡量計畫執行績效。
八、觀光發展基金98年度收入29億餘元,成本與費用約39億元,本期短絀約10億元。查作業基金設置之原則,為應本自給自足之精神,設法擴展自償性財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由上開收支餘絀分析顯示觀光發展基金之自償性甚低,且有以國庫增撥方式填補該基金不足以自償之虧損之虞。
九、觀光局應嚴防旅行社再爆倒閉,和各旅行公會、品保協會、銀行公會、警政署及警政單位成立「旅行業交易安全查核小組」,針對旅行社廣告量、刷卡量、團費、低價促銷、旅行社代表人或負責人異動情形、民眾或旅行業者蒐集或檢舉資料等,設立交易安全查核指標,進行密切監控,若有異狀立即至旅行社抽查,加強注意這些旅行社招攬業務的狀況和方式,嚴防其倒閉及負責人捲款潛逃一再的上演,以保障國人旅遊的權益與品質。
十、觀光局為統籌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所定相關業務,訂定交通部觀光局兩岸旅遊事務處理中心設置要點,並訂有得設置及聘僱人員之規定。惟鑒於該設置要點並非組織法規,相關規定亦欠缺法律授權,要求其業務應回歸觀光局編制內員額辦理。
十一、為期有效利用國有財產,宜請觀光局及所屬嚴謹規劃辦公房舍面積之使用事宜,審慎檢討局本部或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租用辦公房舍之必要性及租用面積大小之妥適性,使員工辦公空間符合相關規定,並得以有效利用辦公處所,避免造成公帑之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