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20財政委員會書面質詢稿
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大陸物品,涉及逃避管制之案件,原規定「依行為時之有關法令審究論處,不因事後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件或公告准許進口等事實,而免予論處」,現依財政部97年11月3日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令改為:「進口非屬『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尚未核發處分書之案件,如經海關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補送專案輸入許可證件者,免依逃避管制論處;本令發布時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自本令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如能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件者,可免認涉屬逃避管制」。
以往,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進口的大陸物品,都認為這樣的行為涉及逃避管制之案件,會依海關緝私條例卅七條,將所查到的貨物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而且依財政部八十九年十月廿六日台財關第○八九○五五○四六○號函示,這個處罰,按行為時之有關法令論處,不因事後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件或公告准許╱進口等事實,而得免予論罰。為防杜不法,縱使事後適逢該項物品經公告准許開放間接進口,亦應如期辦理退運,不准通關進口。
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只要進口的不是懲治走私條例的管制物品,可以在二個月內補送專案輸入許可文件者,就可以免依逃避管制論處。持憑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報運進口原屬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者,經查無虛報貨名,僅規格或成分不符之案件,也不會被認為是故意要逃避管制。
更離譜的是,凡是在這個命令發布時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還可以在六個月內,想辦法取得專案輸入許可文件者,就可以沒事。但是這樣的「放水」,讓人民看到的是,政府為少數違法牟利的不肖廠商鬆綁,視台灣本土弱勢產業如敝屣。
也許有人會認為,我們現在針對大陸進口貨品,還有二千一百多項還沒開放,所以沒什麼立場來「對付」大陸貨品。不過,大家可能忘了,大陸在對台灣進口的產品採取傾銷措施時是毫不手軟的,中國從二○○二年開始,已對台灣的十四件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而且每一件都有被核課反傾銷稅,也許其中有一、二件還沒核課或停課,但別忘了在終裁時每一件都掛上了「稅率刑期」,只是後來因為種種原因才鬆口。
到底,台灣對大陸貨品鬆綁,政府做好準備了嗎?有關配套措施,準備好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