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委員會審查「特種勤務條例草案」書面質詢稿
「特種勤務條例草案」,增列政黨推薦候選人、事實上當選人及當選人為保護對象,且規範特勤人員行使職權限於特勤管制區內,避免違反人身自由。
根據國家安全局報告,現行「特種勤務實施辦法」屬於法規命令層級,諸多特勤執行事項無從規範,有必要提升為法律位階。
據了解,草案條文規定,除現行警衛對象,即現任總統、副總統及其家屬、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定人士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外,增列政黨推薦候選人、事實上當選人(即總統、副總統選舉開票結果確定到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式公告當選人前)及當選人等3類人員為保護對象。
草案也明文規範有關總統、副總統應著防彈衣、應配置醫護人員、避免同時在場、車輛及駕駛應由特勤統一配置等議題。
此外,特勤人員協助警衛對象搬運物品、不應淪為私人工具,草案必須明文規定,特勤人員除安全維護工作外,不得從事與安全維護無關工作。
另外待審的「特種勤務條例草案」規定,只要特勤人員認為民眾有明顯事實危害受隨扈保護的現任或卸任元首安全的「嫌疑」,特勤人員就可以攔人攔車甚至強制扣留三小時,而且無論男女都可以檢查身體。
對此,國安局是否已有侵犯人權之虞?有關正、副總統和特定人士的維安勤務,是否「當採強制手段」,其中涉及人民自由權利部分,須有法律依據。
「特種勤務條例草案」第二十條內賦予特勤中心強制處分權,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包括查證人民身分,要求民眾出示身分證明,說出自己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還可以攔停任何他們認為有嫌疑的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器在內。
其中有「明顯事證」足以認為該人民攜帶足以危害安全維護對象者,特勤人員不僅得檢查其身體和物品,就算是婦女也同樣必須接受身體檢查,但必須由婦女為之。
對此,其前提必須是有「明顯危害事實」,並且是拒絕查證身分者,同時如果被帶往特勤處所「查證」,時間也不得超過三小時,特勤還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告,且可以在被帶往人要求下,通知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將來會依據法律比例原則執法,不會濫用權力,如果對維安對象的威脅已經突破外衛、中衛,近到內衛圈時,總統身邊的軍職與警職特勤人員,就必須依法執行強制處分權,但會由警職人員先執行。
另特勤條例草案也賦予特勤隨扈用槍法源依據,但隨扈非一般執法人員,外界質疑,他們對槍械使用相關法律,可能欠缺素養。外界質疑軍職人員缺乏法律素養,特勤中心會增加法律相關課程,提升他們的法律素養。
這項條例比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因為國安局特勤中心維護現任總統與卸任總統安全工作沒有法律依據,執勤過程中經常發生適法性爭議,隨扈配槍卻無用槍的法源依據,也不能比照警察人員遇威脅時使用警械,為了賦予執勤法源依據,才會制定新法,不過新法內容遭人質疑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