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高、國中小的檔案雖排除在檔案法準用範圍外
刊載者:翁金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8/06/03
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高、國中小的檔案雖排除在檔案法準用範圍外,但教育部仍應督導各學校善盡檔案管理責任,以及成立校史館,相關重要檔案資料並應蒐藏在校史館中典藏及保管,以保存該社區之文史發展資料。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現行規定,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準用檔案法規定,但因應電子化政府各項措施,以及檔案管理多元化,而公立高中以下學校處理相關業務,多由教師兼任,對教學品質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排除公立高中、國中(小)及幼稚園準用檔案法,實有必要。
二、不過,基於許多國中小之校史資料,與社區文史息息相關,為體恤國中小、幼稚園沒有人力管理檔案,但檔案仍應該有規範,以免重要校史資料流失,教育部仍應積極輔導並補助各學校成立校史館,把學校相關資料存放在校史館,以妥善保管珍貴的校史檔案資料。
三、高、國中小的檔案雖排除在檔案法準用範圍外,但教育部仍應督導各學校善盡檔案管理責任,以及成立校史館,相關重要檔案資料並應蒐藏在校史館中典藏及保管,以保存基層之社區相關文史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