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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開放取得我國居留權之外國專業人員,可取得土地權 刊載者:翁金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8/10/09

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開放取得我國居留權與永久居留的外國專業人員,可以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如將將使我國稀少的土地資源淪為外國人的投資標地,而且極可能淪為中國資近大舉搶佔台灣房地產的管道,內政部應謹慎因應。特此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根據土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這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必須遵循的「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他國之間的互惠原則。

二、但目前該法有朝放寬外國人只要在我國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權者,就可以購買或設定土地的修正方向。如此一來,將使台灣這個僅有三萬六千平方公里的小國,被外資大舉進佔。近來馬政府不僅自我矮化喪失主權,更將因此喪失土地。

三、目前台灣股市外資大舉賣超,資金獲利匯出,自今年五月底以來外資已經淨匯出5400億元,造成台灣資本市場大失血。土地是稀有資產,若再放寬有居留權外國專業人員來台灣炒土地,未來將使台灣人變成流浪之民。

四、馬政府上任之後,就開始陸續對中國開放台灣機場、開放承認中國學歷、中國學生等等,如果再開放陸資可購買土地,根本就是以遂行馬總統「終極統一」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