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針對近日司法機關羈押陳水扁前總統以及連續羈押陳明文 刊載者:翁金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8/11/13

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近日司法機關羈押陳水扁前總統以及連續羈押陳明文、蘇治芬等縣市首長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有串供事實與非羈押顯難進行追訴等相關要件,已難以讓社會大眾信服。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嫌犯在三審定讞前,都應被視為無罪推定,而羈押乃是一種實質的懲罰行為,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名譽都造成嚴重傷害,因此須為不得已而採取的最後手段,但本次司法檢調機關是否嚴格遵守上述的人權法治精神,無不另人質疑。 特此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範,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前總統陳水扁做為公眾人物,顯無逃亡之可能,若要以有串證之虞,顯然時機也不對,若要串證早已進行,而相關涉嫌人都已遭收押。

二、檢方若認為陳前總統罪證確鑿,可直接偵查終結起訴,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但檢方刻意在偵查過程洩漏給特定媒體,讓特定媒體進行政治追殺,並刻意將前國家元首戴上手銬聲請羈押,讓媒體拍攝,毫不考慮社會觀感與引發之社會成本,心態可議。部份司法與檢調人員仍採用舊式的「以押逼供」、「先押再查」手法,明顯違反保障人權、科學辦案的時代潮流,在台灣已進入法治社會之際,民眾當然會高度疑忌,檢方及法官的做法。

三、過去許多舊國民黨時代的貪官污吏,及涉嫌五鬼搬運的紅頂商人並未被追究,甚至於證據確鑿或判刑確定,仍逍遙海外。國務機要費案及特支費案本質上接近,所涉及的瑕疵也大同小異,但陳水扁及馬英九被媒體對待及司法處理卻大大不同,涉及特支費案的各級官員高達萬人,也並未被訴究,而台南市議員王定宇六天內被快速起訴,求刑一年兩個月,蘇治芬縣長一案未傳先押。這些案例,讓社會大眾產生對司法的質疑。

四、台灣已走出威權專制走向民主法治國家,堅持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本次特偵組配合特定媒體的演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其後又以不充分的理由羈押陳水扁前總統,充分顯示司法已經淪為政治的工具。近來司法單位「押人取供」的手段,幾乎已經到了常態化的地步,在偵辦的過程中也發生偵辦內容選擇性的透露給媒體,形成輿論公審或者社會公審的現象,在司法的調查與審理還沒展開以前,在人民的心中已經形成一個未審先判的偏見,如此的司法程序與公正都有待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