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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日特偵組偵辦前第一家庭疑洗錢案,疑似洩露案情 刊載者:翁金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8/11/17

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近日特偵組偵辦前第一家庭疑洗錢案,接連發生特偵組疑似洩露部分偵查案情給特定媒體,此涉及公務員洩密以及檢調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恐有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偵組內部應進行檢討並公開說明,以杜社會大眾悠悠之口,維持司法公信。特此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明訂「偵查不公開原則」,依該條第三項規定,檢調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二、為落實此一原則,法務部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公布「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要求偵查刑事案件之新聞處理,必須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該要點中第四點就何種情形屬於上述得公開事項,已詳列七款事由,觀其要旨,大多以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為限,始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公告周知。

三、政府官員所涉之貪瀆案件,本不屬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例外情形;依前述要點第八點之規定,「檢警調人員倘若違反要點之規定,擅自透露或發布新聞者,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如涉嫌洩漏偵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另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瀆職罪的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四、而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如未切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其督導不周之責任。惟至今並無任何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之報導,法務部公然漠視該要點之存在,從未認真執行其自行頒布之要點,台灣社會法制之不彰,執法人員實難咎其責。

五、檢察官起訴之行為,充其量僅能認定被告涉嫌犯罪,而對被告是否確係犯罪,仍應透過法院之審理程序,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對被告有罪與否為攻擊防禦之論證。是以,相較於審判時必須具備之證據強度,偵查中所為調查證據之結果,在缺乏充分之證據證明犯行前,本質上僅屬「政治八卦事件」,實不應任由檢調人員對外洩密,嚴重侵害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