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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銀行法修正通過「呆帳大戶條款」,客戶轉銷呆帳從 刊載者:翁金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8/12/10

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銀行法修正通過「呆帳大戶條款」,客戶轉銷呆帳從過去的一億元以上,降低為五千萬以上者就應公開呆帳客戶資料,以維護社會公益,另根據農業金融法之規定,農會信用部過去也比照銀行法的規定門檻,公佈呆帳大戶,此次銀行法修正後,農委會應儘速立即比照銀行法的修正,降低農會信用部公佈「呆帳大戶」的門檻為五千萬元。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最新修正通過的「銀行法」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增列「呆帳大戶條款」,對於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累計金額逾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者金額達三千萬元以上,以及檢察官提起公訴,有關逾期放款或催收款項資料的案件,銀行可排除保密義務,公開呆帳客戶資料。另根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信用部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四、第六十二條之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由此可見,由於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是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八條,因此農會信用部之呆帳大戶公佈亦應準用銀行法的規範。

二、行政院農委會曾於民國96年6月21日發布農金字第0965070566號令,其中規定,各農會、漁會信用部對每一客戶轉銷呆帳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呆帳資料,不在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保密義務之範圍,並依該條準用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於各農會、漁會信用部網站專區或營業大廳揭露一億元以上之呆帳客戶資料。

三、農會信用部的資金是來自基層農民的存款,呆帳的產生,有可能涉及人謀不臧,有害公眾利益,為了維護社會公益,並兼顧個人隱私之保護,對於超過一億元的大額轉銷呆帳之客戶資料,因為與公眾利益相關,因此不應該在銀行保密範圍內。因此,農委會應配合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的修正,立即比照銀行法的規定,調整農會信用部呆帳存款大戶的公佈門檻,以保障基層農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