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台灣人權園區,包括景美與綠島兩園區,移交由文化建設委員會規劃管理後,欲將原兩人權園區之用途進行變更。然,在未與各界充分討論前,若片面變更恐背離人權園區設立本意。文建會對於台灣人權園區的規劃使用,應從整體環境分析可行策略與制度建立,而非只是附和上級要求任意進行變更。為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為紀念因提倡思想自由、民主人權而遭受迫害的先行者,並提醒現代公民維護人權的責任,行政院於2001年核定「綠島人權紀念園區」。而台灣人權景美園區則由國防部移交文建會,並進行整體規劃與管理,其中2002年2月6日,文建會召開研商會議,決議將景美園區內部房舍登錄為歷史建築,並籌設人權紀念園區為方向,在2007年12月10日正式開幕啟用。兩個人權園區的規畫均強調不能僅以觀光為唯一考量,應懷抱著贖罪、感恩的心情,著重保存歷史、記憶歷史,紀念台灣人權運動發展的歷史。
二、現階段文建會有意將人權園區的用途進行變更,加以轉型他用。然而,在缺乏對於文建會所屬各類型園區的整體規劃前提下,僅單點式地就台灣人權園區變更用途,毫無策略思維及法律制度的考量,後續勢必產生更多外界的質疑。人權園區是對政治受難者表達敬意,作為人權奮鬥史的紀念場域,具有鮮明的象徵意義,若欲變更原有用途,包括藝術家或團體的進駐,應考量受難者及後代的心情與看法,同時進行各界的討論,檢視用途變更的合理性與適當性。
三、人權的獲得和歷史的平反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的,人權園區的設立意在形成對人權爭取的體認,始能彰顯人權園區的價值與意義。同時也藉此建立深刻清楚的歷史記憶,才可讓後代子孫避免重蹈歷史覆轍學會尊重與寬容。文建會對於人權園區的整體規劃應依循原設立意涵,尤其是人權文化的推動,其他欲轉換的功能必須納入受難者及後代的意見,始符合己身的文化職責,對歷史才能有所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