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國家電影資料館及電影基金會董監事集體辭職一事,所顯現「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過程未經全盤考量,尤以將「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列入財產申報的行列,看似合理卻罔顧部分非營利性質法人之董監事權益,亦排擠優秀人才對政府政策的參與。行政院應檢視後續所可能產生之衝擊與影響,並訂定可行補救措施,以彌社會之疑義。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96年3月21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公佈,將「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列入財產申報的行列,修正過的法條於97年10月1日施行。各私法人董監事若未於10月1日前辭職,則需依法申報。當時法案修正起因於國民黨片面質疑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監事均屬政治任用,安插派系人馬,坐領高薪卻無貢獻,因此未經商討即強加財產申報規定於各董監事身上。如今爆發國家電影資料館、國家電影基金會董監事集體辭職事件,凸顯國民黨立法提案與審查過程之草率,僅因人設事,卻未考量後果,實屬不智。
二、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監事中,部份財團法人乃為非營利性質,所擔任董監事質更是無給職「義工」,卻在事前未被告知的情況下,被迫要在本月底前申報財產,否則將被罰款甚至判刑。顯見當時法案修正欠缺全盤考量,導致後續各政府部門所管轄財團法人、基金會等私法人欲聘請之董監事,開始提出辭呈或拒絕擔任該職,各界優秀人才被拒於門外,政府部門亦無法得到民間力量的協助。
三、然而,新聞局對於修法後之配套措施反應遲緩,竟自我認定所屬基金會的董監事並不適用該條款,直到97年10月1日法務部要求交出董監事名單,新聞局始發現問題所在。整個過程始終未事先告知各董監事此一情況,導致董監事群起辭職;新聞局卻仍堅持僅與二天時間考慮,表示若堅持要辭,就補選,但不申報,辭了還是要罰,此態度對於原有心協助政府的電影人情何以堪。新聞局派有董監事的公廣集團、中央廣播電台、電影基金會現均被納入申報範圍,行政院各部會更高達200多個基金會的董監事受到影響,既然法律已修正施行,在未重新修法前,本席要求行政院必須就此法修正施行後所造成後續影響加以防範,並訂定可行之補救措施,維護各界對政府之信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