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行政院所提「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中,包括強制整合
刊載者:翁金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8/12/23
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行政院所提「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中,包括強制整合、強制重劃、強制徵收等多項強制性條文對農漁民權益損害甚大,且其中諸多業務均非由農委會能夠主管。行政院若欲真正復興台灣農漁村,並善用三生一體概念及「由下而上」提出活化再生計畫,實有必要邀請各界專家學者及民眾團體參與法案制訂與討論,避免該條例之美意落得滅農惡法之名。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農委會為落實馬英九總統的農業競選政見,積極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並制定「農村再生條例」,規劃1500億元農村再生基金,分10年改善農村和漁村風貌。但是草案條例中與現有「農業發展條例」以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的部分條文重疊。顯見農委會一頭熱地推動新法,卻漠視既有法律已有之規範及其執行,而未與相關法案一併討論及通盤檢討,使得草案內容與現有條例疊床架屋,更可能架空現有法律,方便財團炒地皮。
二、「農村再生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但是法案內容執行涉及複雜,包括內政部營建署的專業、文建會、經濟部、交通部等的業務。偏偏農委會地政和規劃人才不足,欠缺土地行政與土地規劃等地政專家,所以在未進行跨部會的組織調整前,實不宜貿然通過法案執行,否則只是多頭馬車,浪費國家資源,更影響農村老舊社區改造計畫的有效推動和資源分配。
三、該條例草案所規定之強制性條文,被指控剝奪農民自由處分財產權、讓地方有力人士最受惠、製造地方衝突以利派系操弄資源等問題,可知各界對該條例仍有諸多質疑與不安。本席強烈要求該法案應透過公聽會的召開,邀請各界專家學者、民眾團體、農漁民組織等參與法案制訂過程,廣納各方意見,適度修正條文內容,務必讓未來立法實施能夠杜絕建商和財團,真正落實推動農村改造與發展之目的,並維護農漁民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