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在馬政府加速開放兩岸交流的政策思維下,新聞局公布多項推動兩岸電視、電影、文化、新聞交流的鬆綁方案,雖言基於平等互惠,但是在無限制開放的同時,對於台灣演藝圈及媒體界的衝擊卻是弊大於利。新聞局未就兩岸演藝環境之差異予以瞭解,對於本土藝人權益之保障及赴中演藝人員權益之維護亦無說明,僅就中國演藝人員來台演出表示支持,卻未見任何必要配套措施,新聞局實不可一意孤行。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新聞局公布多項推動兩岸電視、電影、文化、新聞交流的方案,包括最快明年一月開放兩岸合拍電視劇,中國演員與工作技術人員可以來台參與合拍劇的人數上限為該劇的三分之一。台灣演藝圈支持與反對態度更有看法,但均認同應以台灣演藝同仁的工作權益為優先考量,否則恐怕多少均會壓縮演藝人員工作權。例如中國大牌演員酬勞高,台灣的電視製作費卻偏低,若製作人把預算花在中國演員身上,會相對剝削台灣演員的生存空間。當然也讓人質疑開放中國藝人、工作人員來台,是開放中國勞工來台的前奏曲,馬英九總統選前所承諾「絕不開放中國勞工來台」的政見注定跳票。
二、另一方面新聞局雖言以平等互惠原則與中國交涉,但是在中國箝制言論自由的環境下,台灣演藝人員在中國的表演始終受限,例如最近台灣電影「海角七號」上映的審查、先前張惠妹國歌事件、北京奧運期間對外國演藝團體進行嚴密篩選與監控,中共文化部的官方網站甚至公開表示,海外演藝人員或歌手的背景必須事先檢查是否合乎標準,於當地的表演更須遵守不得詆譭社會主義制度、在臺灣、西藏、人權等問題上干涉內政、破壞或不利於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在中國不斷赤化演藝圈的環境下,試問台灣演藝人員應如何擺脫中共的言論監控,又如何真正發揮表演專長。
三、新聞局在草案中對國內演員的工作權隻字未提,未就實際情況進行考量,甚至更以管理規則作此開放,規避立法院的監督。新聞局無法保證台灣演藝人員在中國的表演權能受到保障,在如此言論自由、人權倍受壓迫得中國,何來的平等互惠之實。本席要求新聞局所訂開放大陸藝人、工作人員配套措施,必須優先納入台灣演藝人員維護工作權益,包括技術、編劇人員也應一併保障,始能真正有助於台灣演藝事業發展,讓台灣國際文化交流邁入正常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