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針對陳水扁前總統涉及貪污被起訴,特偵組大案併小案 刊載者:翁金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8/12/31

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近來因陳水扁前總統涉及貪污被起訴,從法務部特偵組在偵查期間屢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配合媒體與電視名嘴辦案,該案被起訴之後,特偵組向地方法院申請羈押陳前總統被駁回,竟然再次申請羈押時,地方法院居然違反內部作業規則,將大案併小案,將屬於專業庭的案件併入普通庭,完全違反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只為了將陳前總統羈押,連法院都配合演出,如此已經使台灣民眾對台灣司法獨立的信心產生動搖,因政治鬥爭一個人,而摧毀台灣民主化之後,好不容易建立的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司法院與法務部的主事者,如果再以司法獨立審判與偵查不公開為推託之詞,將使台灣的民主法治倒退數十年。特此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我國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即在維護國家法律秩序,保障基本人權,實現憲法所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司法存在的目的在保障人權、定奪是非,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其追訴、審判的過程和結果,不但要折服當事人,更要讓社會接受。這就是刑法、刑事訴訟法與法院組織法中,對於「程序正義」原則的堅持,也就是,刑事程序不只在發現真實,且必須維護憲法所保障犯罪嫌疑人之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違背此原則就是無效的判決,這也是法治國家的基礎與核心價值。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定「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秘密偵查原則,乃維護人權的普世價值,但從法務部特偵組在偵查期間屢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配合媒體與電視名嘴辦案,經外界質疑後,遲至九十七年十月間始發出函件,要求特偵組自己調查內部洩密及查辦媒體供出消息來源,但也不了了之。之後特偵組的偵查內容依然不斷洩漏給媒體,以媒體來公審陳前總統。如此做法,難道法務部沒有任何人必須負責嗎?

三、特別費案,兩黨互相檢舉幾百位首長,卻只起訴了五位被認為與陳前總統比較親近的部長,陳明文縣長案法院裁准交保,檢察官卻一再抗告直到裁准羈押。而蘇治芬縣長案更是未傳即拘,邱義仁秘書長羈押長達五十天,僅開三次庭。而國敏黨地方首長涉及貪污者,卻都未被羈押,這些都讓民眾對檢調辦案標準的不一致產生嚴重質疑,這些社會成本將難以估計。

四、陳前總統被起訴貪污一案,周占春審判長已二度裁示無保釋放,但卻又今天正改由新的法官蔡守訓另為裁定是否羈押,地方法院居然違反內部作業規則,將大案併小案,將屬於專業庭的案件併入普通庭,完全違反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台北地院如認為此案應與正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案併案審理,一開始又何必分新案?分案後既已由周占春審判長抽籤分得,何以又在周占春二度裁示無保釋放後,才又要併案?這樣的併案時機,讓人覺得併案只是為了換法官。只為了將陳前總統羈押,連法院都配合演出,如此已經使台灣民眾對台灣司法獨立的信心產生動搖,因政治鬥爭一個人,而摧毀台灣民主化之後,好不容易建立的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司法院與法務部的主事者,如果再以司法獨立審判與偵查不公開為推託之詞,將使台灣的民主法治倒退數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