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立委李慶安至今尚未主動放棄美國籍所衍生之爭議,根據「國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相關法令,立委李慶安已經違反上述相關規定,立法院應立刻免除其公職,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立即依法註銷解除李慶安之市議員及立法委員之當選資格,法務部應審慎考慮假扣押其所有財產,以追繳李慶安自擔任市議員以來所領取之上億元公帑。特此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根據「國籍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立委李慶安並非本屆新任立委,到目前為止,一直無法提出已經喪失美國籍的相關證明文件,立法院就應該立即解除其職務。
二、另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之ㄧ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增訂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刪除之有效期間內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而李慶安自民國八十三年至八十七年擔任台北市議員、民國八十七年至九十年擔任第五屆立委,民國九十三年至九十七年擔任第六屆立委,而根據美國回覆立法院之函件已經確認李慶安仍具有美國籍,因此依照上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中選會應立即撤銷其當選人名單之公告,並註銷其當選證書。
三、為了追繳李慶安從市議員至今領的上億元公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應立即假扣押其財產,以防止屆時李慶安被追討薪資時脫產。由於李慶安仍擁美國籍,依照美國法令,她在台灣擔任公職的收入也要繳稅;換言之,李慶安積欠美國政府的稅金加計罰金、利息,已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還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未來李慶安將面對我國與美國雙方面的追討公帑與積欠稅金之雙重壓力,其脫產可能性大增,法務部應慎重考慮執行假扣押其財產,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