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政府於發放消費券,但卻發生各發放場所之工作人員因個人因素或作業程序疏失,根據媒體估計,全國各地合計短差約高達一千一百萬元,顯示消費券發放之行政成本與風險相當高,未來尚可能出現商家至金融金構兌換時的偽造風險,顯見當時行政院決定舉債829億元,發放每位國民3600元的消費券,而不採用以直接匯入帳戶以節省86億元的行政成本,完全是錯誤的決策,並白白浪費人民納稅錢,讓每位民眾少領360元,並衍生出如此多的行政成本與發放風險。特此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消費券光是印刷成本即高達八億元,再加上未來發放、核銷等的行政成本總計約為10%,也就是約83億元。當時民進黨就一直主張沒必要以印刷紙本的方式發放消費券,而應該以直接匯入帳戶的方式,如此才能將不必要的10%行政成本節省起來,每位國民且可多領360元。
二、根據內政部指出,消費券發放為何會發生短差的情形,大多是民眾已領取,但工作人員疏忽,未請民眾在清冊上蓋章是主因,還有把500元面額當成200元發給民眾的情形,而數量異常的發放所仍在統計中。根據媒體的推估全國大約短差一仟一百萬元,雖然內政部有投保保險,未來可能會將由保險公司理賠,但每個發券所最高僅理賠1500元,產險公司如果按照外界及媒體的算法,保險公司用「疏忽短鈔」的理賠條款,應該只有數十萬元而已,假使有500個發券所出錯,賠75萬元,若有1000個發券所溢發消費券,保險公司能賠的也只有150萬元。雖然內政部長召開記者會願意負全責,但由此可看出,消費券發放的行政成本與風險極高,後續向金融機構匯兌依然有偽造的風險。
三、消費券發放,若能夠以匯入帳戶的方式發放,就能夠避免這些超過千萬元的短差風險出現,也不必讓基層的行政人員背負如此龐大的責任。錯誤的政策必須由決策者負責,這不是什賠錢了事能解決。制度設計的缺失,能夠事先預防,行政院的傲慢,不專重在野黨的理性意見,一意孤行,造成此次消費券發放超過千萬元的短差,行政院必須亡羊補牢,盡速查明有無行政缺失,該負責的決策者就必須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