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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監視器設置應立法規範,以不違背法治國家原則 刊載者:翁金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9/03/05

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目前全國約有66萬支監視器,其中警方建置約10萬支,其餘大多為民政、社政機關補助各縣市的村里、社區所建置之監視器,由村里長自行招標採購,導致設置之監視器,規格不一,解析度不一,維護經費不足,導致系統停止運作,監視畫面無法辨認,形成資源浪費,而於公共場所普設監視器有侵犯個人資訊自決以及資訊隱私的自由之爭議,實應以立法規範,方不違背法治國原則。特此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內政部以二十億元廣設整合社區監視器目前全國約有66萬支監視器。其中警方建置約10萬支。其餘大多為民政、社政機關補助各縣市的村里、社區所建置之監視器,由村里長自行招標採購,導致設置之監視器,規格不一,解析度不一,維護經費不足,導致系統停止運作,經常產生犯罪行為發生後,調出來的監視畫面無法辨認,形成資源浪費。

二、總計1503億元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內政部預計在2008年到2011年四年之間編列約20億元經費,進行「加強推動社區安全E化聯防機制---錄影監視系統整合計劃」,將新建置30731個監視器鏡頭,整合25491個既有的鏡頭。二十億元的特別預算,應以「先整合」既有監視器系統為首要目標,淘汰不適當系統,其次才「新設置」系統,以避免資源浪費。未來新設置監視器,應統一規格,方便整合。並由中央統一採購。

三、有關監視器管理,目前有十七個縣市依地方自治訂定相關管理辦法。「資訊自決權」是憲法所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也就是「個人資料非經本人許諾,不得任意蒐集、儲存、運用、傳遞,若基於公共利益,限制該項權利,必須遵循民主法治國之原則」。這也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原因。2003年通過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是讓既有的眾多警政機關設置的監視器「就地合法」,其出發點是犯罪偵查,而非個人隱私保護。而村里監視器卻是「毫無法源依據」,村里長辦公室為開放性場所,出入份子混雜,公眾之個人資料容易外洩,形成個人隱私的漏洞,更容易淪為村里長私人權力的濫用。。

四、目前為數高達66萬支的監視器,未來四年內政部更將新設置約三萬支監視器,這種國家在「公共場所」普設監視錄影器,有其維護置安的功能,也有侵犯個人資訊自決以及資訊隱私的自由,應該以法令規範,才不違背法治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