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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業保障,應列勞委會優先應建權審議機制 刊載者:翁金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9/03/31

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目前台灣女性參與率逐年提高,從2000年的46.02%,提高到2009年1月49.56%,為台灣歷史上的新高,但是眾多女性投入就業市場之後,如何減少女性就業歧視,增加女性就業穩定,乃成為當務之急。但當前我國第一線處理性別平等申訴審議的機制,直接於地方政府,造成層級過低、專業性不足等問題,使得民眾對該審議機制欠缺信心,使得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案件量非常少,且集中於北部都會區縣市,該審議機制的缺失,造成我國性別歧視的情形依然充斥於工作職場,對女性就業穩定的保障,尚待勞委會進一步進行改造。特此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根據勞委會統計,2008年全年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全國共有143件,其中性別歧視55件、性騷擾42件、工作平等措施56件,但比較起一年兩萬件的勞資爭議,這各數字實在偏低。而其中大部份集中於台北縣71件,台北市34件,桃園縣20件,有17個縣市掛零。難道其他縣市都沒有性別歧視案件嗎?顯然不是,主要原因為,各縣市政府的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親近性不足,且功能不足無法發揮功效,導致民眾對該機構沒有信心,而不會前往申訴。

二、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5條的規定,「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並在同法第34條中規定,對地方縣市層級之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處分有意見時,可向中央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提請審議或逕行訴願。但實際上,第一線設置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的縣市政府,由於專業性不足且層級過低,除都會區的縣市外,其他縣市聘任委員很難聘到具有法學專業背景的委員,導致有些縣市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的認定,遭到法院的質疑與挑戰,導致所做出的行政處分,不為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所接受。

三、台灣由各縣市政府所設立的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由於「專業不足」、「層級過低」兩大因素,導致勞工不信任這套機制,申訴案件過少。為解決上述問題,必須提高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的行政層級,仿效美國的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其五位委員是由總統任命,任期五年,其地位猶如性別平等案件審議的大法官,在全國各地設立五十個分處,每年處理48000件申訴案件,於全國配置2,000名的人力處理就業歧視案件。

四、反觀臺灣,就業歧視項目雖有16項之多,但從中央到地方皆屬於人力短缺之情形,在中央勞委會職訓局僅有1名專責人力;在地方,部分縣市最多僅有1名專責人力,部分縣市則是兼辦人力,對於包辦教育宣導、歧視案件的調查等,確有困難。又相較於美國賦予調查員充分調查權力,並強調調查員對於歧視案件的詳細面談,目前臺灣各縣市成立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多僅係於收到申訴案件後進行書面審理作業。因此,為確保女性工作職場的就業權益,遏止工作職場就業歧視,我國現行的性別工作平等之申訴與處理機制,必須全盤翻新,以中央派出機關於各區域設立申訴窗口的方式,以維持其專業性,如此才能徹底保障勞工於工作職場上所遭受到到的性別歧視,維護工作廠所的性別工作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