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第三次江陳會所簽署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當中,「送達文書」以「法院對法院」模式送達,使台灣淪為與港澳同等地位,矮化我國主權,另兩岸民事的「裁判認可」,將使中國追殺台商的手段,台灣法院將淪為中國法院在台灣的「執行處」,眾多在中國被坑殺而逃回台灣的台商,未來將可能被引渡回中國接受審判或服刑。特此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第七點「送達文書」規定,將使台灣淪為港澳「一國兩制」地位。該協議明文「依照己方規定」送達司法文書,依國際司法互助規範,司法文書送達須經由外交單位(外館或辦事處)代轉。目前中國對香港、澳門是採「法院對法院」的傳達。若中國「依己方規定」、以「法院對法院」模式對台灣進行送達,將會跳過海基、海協兩會的文書認證與司法文書代轉的角色,將使台灣淪為與港澳同等地位。
二、根據前述協議第十點「裁判認可」規定,未來將協助中國追殺台商。該協議規定,「雙方於不違反公序良俗之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當前中國法官素質極差,據學者統計資料,50%以上現任法官不到大學學歷,其裁判之專業性與公正性令人質疑;中國法院乃「地方主義」、「人治主義」掛帥,司法經常在背後黑手干涉下失去獨立性和公正性,枉法裁決的情況屢見不鮮,台商遇到法律糾紛,往往淪為待宰羔羊、難以企求公平的審判。
三、兩岸司法品質、制度與文化差異極大,互相信賴客觀性不足,一旦執行此項協議,將使中國法院的判決在台灣亦具有既判力,台灣法院必須承認中國法院的判決,成為中國法院在台灣的「執行處」,形同幫助中國追殺台商。
四、在中國,司法往往成為中國掠奪台商資產或侵占台商權益最有利的工具,這就是為什麼受害台商無法討回公道的主要原因,根據中國國台辦統計,每年至少有二千多件,而至今任何一個受害台商能討回公道。如今第三次江陳會所簽訂的司法互助協議,居然相互認可民事確定裁判,如此一來,中國將透過這種司法互助管道來追殺台商,引渡台商回中國,嚴重影響對台商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