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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升格為自身政黨利益,恐有違憲之嫌 刊載者:翁金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13

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地方制度法修正之後,縣市單獨或合併可申請升格為直轄市,但目前行政院對於縣市是否升格為直轄市,充滿選舉政治考量,將縣市升格與縣市長是否延後選舉合而為一看待,這明顯是為了自身政黨利益考量,法定任期、定期改選是政治人物和選民間的政治契約,因此,不論升格與否,縣市長應於今年底改選,否則恐有違憲之嫌。特此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健全之地方自治制度應包含行政區劃、地方制度與財政收支之完整規範,目前各縣市積極尋求升格的根源,其實是直轄市與一般縣市財政收支劃分不均的問題。憲法一百零八條明定,行政區劃,應由中央立法執行之。但行政區劃法遲未通過,使得影響深遠的行政區劃,全由行政權加以掌握,已不符合憲法規定。因此,問題的根源不在地方制度法,相反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行政區劃法才是建立台灣合理地方制度的重點。因此,地方制度法、行政區劃法、財政收支劃分法應一併配套審議,如此才能根本解決當前地方縣市長期資源不足,城鄉發展不均的問題。

二、財政收支劃分不平等部分,精省之後,縣市與直轄市均屬中央政府下之第一級政治團體。儘管因為直轄市或縣市間政經發展及需求或有不同,但縣市與直轄市間之差異,亦應以「合理的差別待遇」為限。現在直轄市在財政收支劃分上的優越地位,致使一般縣市政府財政困難,已經逾越比例原則,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原則。

三、行政院準備讓北縣或台中縣市現任縣長因升格而延任一年,明顯是為了自身政黨利益考量。法定任期、定期改選是政治人物和選民間的政治契約,因此,不論升格與否,縣市長應於明年改選。大法官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且基於每四年投票選舉是和選民訂定的契約為由,除非面臨大法官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的,「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的相當情形,選舉才能停辦或順延。國民主權原則是民意代表的權限,代議民主之正當性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所以,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的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後,除有不能改選的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否則將失其代表性。行政院若片面將台北縣縣長選舉以升格為由,延期一年舉辦,不但有前車之鑑,恐不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及有違憲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