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勞務派遣亟需法治化 刊載者:張嘉郡委員 刊載日期:2008/03/18

本院張委員嘉郡,針對產業結構的轉變「非典型工作型態」勞工的運用逐漸受到企業的重視,而在各類型的「非典型工作型態」中,「派遣勞動」是最受到社會各界重視的;然當各界產業及公家機關大量使用派遣勞動人員時,卻因「勞動派遣法」遲遲未立法,造成派遣機構、使用公司和派遣勞工三方面之權利義務關係在無法律規範下,相互權利關係無法明確保障;有鑑於此,本席建請 行政院儘速提出「勞動派遣法草案」,以維護上述三方之權益。

說明:

一、「派遣勞動」係由派遣機構、使用公司和派遣勞工三方當事人所構建而成的一種三角互動關係,由於派遣機構僱用勞工的目的是安排勞工到使用公司處提供臨時性勞務,派遣勞工因而與派遣機構和使用公司之間形成一種雙重關係;勞工一方面是派遣機構僱用的,而另一方面卻要在使用公司處提供勞務、接受使用公司的指揮與監督,這樣不尋常與複雜的關係正是使得「派遣勞動」引起重視的原因。

二、由於派遣機構係自勞工的派遣過程中獲得利益,因而經常被批評為將勞工視為商品來出售得利,進而使得國際勞工組織「勞動非商品」的基本原則受到嚴重的挑戰,且派遣機構與使用公司訂約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為滿足使用公司勞務外包的需求,然而在雙方訂約過程中,由於派遣勞工無從參與,自然無法得知雙方所約定的勞動條件與薪資待遇內容,難免令人覺得派遣勞工似乎被商品一樣的販賣出售,因此,基於保障勞工權益的前提下,「派遣勞動」、尤其是派遣機構難免成為撻伐的對象或標的。

三、在「派遣勞動」的三角關係中,卻常忽略使用公司是影響到派遣勞工勞動條件與工作穩定的重要因素,事實上,國內許多使用公司(包含政府部門)就常以降低成本的角度來思考「派遣勞動」的運用,而相對忽略「降低成本」會影響到「派遣勞工」的勞動條件,進而對工作品質與組織競爭力產生負面影響,結果,當市場上競相出現的是一群「降低成本」的使用公司、「削價競爭」的派遣機構和勞動條件與權益無法獲得保障的派遣勞工時,「派遣勞動」存在的正當性勢必會受到質疑。

四、派遣勞動的發展本來就與企業業務或勞務「外包」的策略運用,一般而言,「派遣勞動」就是企業勞務外包所衍生的一種工作型態,如果使用公司一味只就降低成本的立場來考量「派遣勞動」的運用,除非派遣機構不願意,否則派遣機構必須「成本轉嫁」給派遣勞工以保障其應有的利益,換言之,在一個使用公司扮演著關鍵性地位的三角關係中,無論是派遣機構或派遣勞工顯然都有其弱勢之處,於此也顯示出勞動派遣法訂立有其亟需處。

五、遲至今日,身為勞工主管機關的勞委會亦大量運用「派遣勞工」模式,但該機關卻忽視未訂立相關法規,使得「派遣勞工」之權益仍未受應有的保障,此舉早已引起外界撻伐,故行政院不應繼續漠視、放任此行為,爰此,本席建請 勞委會儘速研議訂立勞務派遣法,以維護上述三方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