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應受保障,無限期羈押不可行
刊載者:張嘉郡委員
刊載日期:2008/03/19
本院張委員嘉郡,針對法務部擬研修刑事訴訟法,增訂「有罪羈押無限期」制度,將宣判前的羈押不受六個月的限制,有罪判決後的羈押亦無時間限制,此舉恐違反現行刑法「無罪推定」之原則,且嚴重侵害憲法賦予人民之基本權利,有鑑於此,建請 行政院重新研議該修正案,並應朝保障人民權益為考量為優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鑑於重大經濟犯罪屢屢在偵查中,乃至判決定讞後、發監執行前空檔潛逃出境,法務部擬建議研修刑事訴訟,增訂「有罪羈押無限期」制度,這種無視人權的心態,不但違反「無罪推定」,更令我國保有尊重人權之美名毀於一夕。
二、有罪羈押制度,明顯和「無罪推定」原則相悖,且檢視我國刑法制度後發現,對於有罪宣告當事人權益保障及執行方式莫不鉅細詳述,其立法用意無非強調「程序正義原則」及「基本人權保障」,且探究歐美各國相關法令得知,對於犯罪事實偵蒐及偵查過程皆以最嚴格標準限制,以防止相關人等之權益遭受侵害,而今,法務部竟為少數潛逃個案,竟違背普世人權價值之行為,令人不解。
三、再則,起訴宣判前與判決有罪,兩者定義於法律上之效力全然不同,前者之當事人在未有明確宣判前,於法律上之地位仍處「無罪」之狀態,而後者雖遭判決確定,但執行單位仍需依法執行相關程序,倘若羈押採無限期,一旦未來於法庭上宣判當事人無罪,勢必產生關錯人之「冤獄」產生,此舉,不僅是單純「冤獄賠償」就可挽回押錯當事人所造成之損失,如此違反人權,嚴重損國家形象,豈能不慎。
四、有鑑於此,本席建請 行政院應重新研議該修正案,並應朝保障人民權益為考量為優先,切勿讓以「保障人權立國」自居的我們,竟於此修正案中自毀長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