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開徵銀行稅
刊載者:張嘉郡委員
刊載日期:2008/03/19
本院委員張嘉郡,鑒於原預防金融風暴降低銀行業逾期放款比率,故將銀行之營業稅率由5%降至2%,並將調降之比率作為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抵呆帳,然因該政策之目的已達成,且近二年來,銀行業營收皆處高盈餘之情況下,為符合民眾對於稅賦公平開徵之期待下,建請財政部立即研議重新開徵銀行營業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原預防金融風暴降低銀行業逾期放款比率,故將銀行之營業稅率由5%降至2%,將調降之比率作為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抵呆帳,然因該政策之目的已達成,且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現行實際累計轉銷呆帳金額中,僅11.83%來自降低營業稅之政策,88.17%是以銀行自身盈餘打銷呆帳,顯見銀行業已具備自行打銷呆帳之能力,政策保護措施已屬多餘者。
二、再者,檢視銀行業者九十三年、九十四年度稅前盈餘分別為1554億元及786億元,顯見銀行業處於高盈餘之情境下,然,反觀國內其他產業需繳交營業稅之情形下,不免讓民眾認為有用全民之金錢補貼銀行業創造高盈餘之現象。
三、綜上所述,銀行業打銷逾放比率已達一定之目的及銀行業近兩年處高盈餘之情形下,政府應重新開徵營業稅,讓銀行業者正視呆帳風險,掌控呆帳成本並自負盈虧,方為協助改善銀行體質之正途,故建請財政部立即研議重新開徵銀行營業稅,以實現租稅公平與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