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清法上路,律師應一同協助處理
刊載者:張嘉郡委員
刊載日期:2008/09/30
案由:本院張委員嘉郡,有鑑於4月1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債清法)施行後,多數債權銀行對於債務人委託律師代為處理債務案件時,仍刻意忽略債務人委託事實,繼續追債,使得協商、更生甚至清算機制淪為空談,由於債清法相關程序須由專業法律人士從旁協助方能協助債務人完成該法定程序,若債權銀行端持續消極對抗下,勢必造成兩造雙方持續僵持,無法順利完成債清法欲使債務人有更生之目的,有鑑於此,本席建請 行政院應立即督促權責機關與債權銀行協商相關程序,適時同意由專業律師協助債務人與債權銀行協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債清法施行至今,由民間多數單位進行問卷訪談債務人得知,現今多數債權銀行對於債務人委託律師進行債務洽談仍持消極反對,甚至刻意忽略債務人已委託律師之事實持續追債,亦持續委外由債務處理公司繼續追償債務,就論理層面而言,債權人為確保自身債權依法定程序追索自身權益為人之常情,但從前例卡債協商機制中不難發現,因多數債務人對於債權銀行所提出之協商契約僅能被動的簽署根本沒有洽談之空間,造成債務人於簽署契約後,仍無力清償進而造成毀約事件屢傳,而今,由於債清法通過後,相類似的協商機制又開始進行,倘若此時能由律師協助債務人與債權銀行溝通,並訂立可行之清償契約出現,方是兩造雙方之最大利益。
二、再者,檢視債清法後可得知,對於債務人若欲依靠自己識能循該法進行相關法定程序除恐非債務人可擔任外,也容易使債務人放棄進而無法達成債清法欲使債務人更生之機會,為了調和債務人、債權銀行和法院三方的地位,由律師代理進行協商或聲請更生、清算, 仍然有必要性。
三、有鑑於此,本席建請 行政院應立即督促權責機關與債權銀行協商相關程序,適時同意由專業律師協助債務人與債權銀行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