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稿
針對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交通委員會與內政聯席審查「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草案」
陳節如 970515
(本文條次以審查會調整後條次為主)
連即將上任的交通部毛治國部長都公開宣示希望立法院暫緩討論本案,為何國民黨的委員們這麼急切著希望在520以前將此法案完成審查程序,實在居心叵測。
雖然之前交通委員會已經在民進黨立委強力反對的情況下,以優勢人力強行審查到57條,不過本席仍希望在此表達對本法案的幾個觀點:
一、行政法人化,董事會有權力沒義務:
目前我國並未通過行政法人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在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公布其中第第 37 條規定「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其設立、組織、營運、職能、監督、人員進用及其現職人員隨同移轉前、後之安置措施及權益保障等,應另以法律定之。」不過目前並未完成行政法人法之相關立法程序,目前只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是依照行政法人精神設立的行政法人組織。但是該設置條例完全沒有任何適用法律的排除規定,是個相對單純的機關。
本條例立法意旨詳列香港、韓國仁川、荷蘭史基浦、日本關西、澳門、美國達拉斯國際機場,我們看不出來這些國家的國際機場是一個行政法人,因為前述國際機場大部分還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架構在運作,差別只是政府所佔出資比例有所不同。如果要挑剔我國桃園國際機場缺乏商業競爭力和低落的管理績效,公司化、民營化的治理或許是解套的方法。不過這還是要經過許多的論證,到底是要將機場民營化還是引進BOT概念,還是要維持現制,我們都沒有看到相關單位的評估。
條文第21條規定盈餘有50%歸本機場作為機場業務經營經費。但是當機場發生虧損時第24條又規定「本機場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至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同意後解散。、、、其相關債務由行政監督機關概擴括承受。」有盈餘機場享受一半;有虧損國家承擔全部,這種沒有後顧之憂的董事會,你覺得會有競爭力嗎?沒有科學數據的佐證,這樣的立法只是淪為一種作文比賽罷了。
二、減(免)稅相關規定,不過是證實了立法委員新選制將造成肉桶政治預言的實現: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於民國92年制訂,為推動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的確有些減免稅的規定。
港區內事業減免的有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相關規費,減免稅的邏輯鎖定在交易稅系,本條例除了對於港區事業的交易稅系規範準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之外,竟然將腦筋動到財產稅系及所得稅系的相關減(免)稅的規定,本席期期以為不可。
本條例第43條規定只要縣市政府同意經縣市議會通過,就可以減免直接使用之不動產的地價稅、房屋稅和契稅。本條例第51條規定,於機場特區投資達一定金額以上,並經機場董事會通過認定有特殊貢獻之事業,得免徵其投資前五年之土增稅及地價稅。比較目前土增稅率為20%∼40%;地價稅率為1%∼5.5%,顯然不公平,且董事會將握有非常大的權力來認定特殊貢獻,容易造成變相收賄。
這兩個條文的設計排除了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契稅條例的適用,會不會縣市首長就這麼和區域立委、縣市議員攜手炒做不動產,然後攜手通過同意減(免)稅。
本條例草案第50條規定,機場特區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其起徵額及稅率,不受所得稅法第五條限制;投資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給予其投資租稅優惠,甚至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目前營所稅率為25%,條例並留下空格讓大家填寫金額和年限形同開立空白支票給該行政法人。
台灣長期累績下來共有七十幾個疊床架屋的減免稅相關法律規定,如今又多出這一項。這種經濟發展的概念跟模式不僅無法改善國家財政狀況,更可能造成流失稅基,進一步降低國民平均租稅負擔率。
三、機場特區沒有一定範圍,加上特區條件太好,將來全國重要工業生產區域將逐步特區化:
到底本特別條例劃定的區域有多大,目前無從得知,而且很有可能像變形蟲一樣無限制擴大,媒體曾報導將達到6000公頃,那已經比新竹科學園區的600公頃大十倍。
根據第38、39條規定,劃定特區範圍時機場特區範圍不限於原桃園國際機場航空站之管制區域範圍。其次、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私有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只要徵詢相關機關意見,報行政監督機關核定即可公告為機場特區。
將來各地方會不會為了爭取適用減(免)稅;為了適用外勞聘僱人數比例不受限制(第47條規定);為了可以設置外國醫院和雙語學校;為了方便取得原產地証明文件而競相要求加入機場特區。
而且將來私人或公有土地申請劃入特區並沒有須與機場特區土地相連接的規定,特區土地劃定不僅像走圍棋越圍越廣,更有可能變成一盤跳棋,越跳躍遠。屆時不知道小小的台灣有多少土地將被劃入特區。
結語:
最後根據預算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此外,財劃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亦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度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須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請問在場各位委員你們有估算過會減多少稅入嗎?
報載「朱縣長感概地向立委表示,改革非常困難,但阻礙改革卻相當容易;阻礙改革的人,可以用任何理由來延宕政策的推行把國家拖垮。」本席認為,這個法將造成圖利財團地主、降低勞動條件、擴大稅基流失、降低台灣製造品牌水準等問題之外,特別條例並未援引國際航空憲法芝加哥公約相關條文內容,讓桃園機場在實質內涵上真正國際化。
本席在此要反問朱縣長,提出這種法律條文,是誰要把國家拖垮?我想答案很明確,就是推動立法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