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8/05/1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案

陳節如委員質詢稿 970514

勞工退休金條例在民國九十三年通過,讓勞工退休金變成可攜式個人帳戶,不必因為轉換工作轉換雇主而失去退休金的累積。如果大家有印象就可以知道舊制勞工退休金的請領資格有兩種,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退休者」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得申請退休。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也就是說,勞工新制退休制度於九十三年通過以前,勞工只能在同一位雇主的公司累積退休金,無法因轉換雇者而帶走退休金。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也規定「被保險人於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如果從憲法平等原則來看,如果一般勞工都一體適用勞動基準法和勞工保險條例,保育員在八十四、八十五年以前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的年資,實在沒有被併計為公務人員年資的理由。

公務員退撫基金的提撥屬於隨收隨付制,由現任公務人員和國家相對提撥本俸部份比率作為基金收入,現行費率及薪資計算方式,是按軍公教人員本俸加一倍八%至一二%之費率計算(九十五年一日一日起調整為十二%),其中由政府撥繳六五%,軍公教人員自繳三五%。撥繳期滿後免再撥繳,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現在已經退休的人員的一次金或月退就由此基金撥付,因此屬於隨收隨付制。

前述費率現在已經調整到法定最高費率,原因無他,主要就是基金的虧損狀況非常嚴重,依據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精算報告,公務人員的部份將於民國102年產生赤字、123年破產。保育員在納入公務人員體系之前的年資政府機關和保育員本人並未對公務員退撫基金盡過相關的義務,卻希望爭取可以享受未來的權利,本席認為有違不朔暨往的立法原則,在情理上也講不過去。況且公務人員的退休所得內涵那麼豐富和多樣,此立法一定會產生問題,例如:八十四年以前年資納入,那領取一次金的保育員要不要給18%優存利息補貼。

本席建議如果只是要併計年資,讓保育員得以退休,那麼應該只並計年資計算是否符合退休條件,但其原有依勞基法和勞保條例的年資不計算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