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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成年及未成年監護修法說明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8/04/18

民法成年及未成年監護修法說明

陳節如970418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感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今天排審民法成年及未成年監護法案審查,包括:民法總則、民法親屬編、民法總則施行法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四個民法相關修法草案。讓這個保障高齡人口、身心障礙者和未成年人的重要基礎制度變革,能有開始討論和完成修法的機會。

距離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智障者家長總會在立法院召開「心智障礙者禁治產宣告保障了誰?」公聽會,促成民法成年監護的修法程序,距今已經七年半,高齡社會、民間團體及弱勢民眾的等待已經夠久了。

由於高齡化、少子女化社會的到來,以及伴隨個人財務管理和長期照護選擇的多樣性,越來越多的老人家面臨老年生活照顧安排的問題。另外,許多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身心障礙者,例如: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老人失智症等,面對更加複雜的社會環境,確實需要有更周延的法律為這一群人提供更完備的保護。另外,禁治產聲請案件數從民國八十五年每年一千件逐年成長到今年,每年約有三千至四千件,顯見監護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緩。

在民法總則所規定的禁治產制度面臨以下問題:

第一,制度名稱不妥,「禁」這個自本身就是禁止你做這個做那個,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機會均等、全面參與」的理念,令人覺得有失人性尊嚴。且「禁治產」容易被狹意解釋為禁止處分財產,不過禁治產制度除了由監護人代為行使法律權利外仍須照顧療護其身體,顯見「禁治產」這三個字無法涵蓋本制度的全部精神。

第二,目前禁治產制度是一個全有或全無的制度,當事人必須符合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才能符合申請的法律要件,且只要聲請通過便成為法律上的所謂的「無行為能力」人,如果宣告浮濫恐造成社會交易成本的增加。因此,造成法官和精神科醫師在審酌聲請案件時趨於謹慎,讓輕度、中度等心智障礙者,無法通過宣告聲請,權益無從保障。

第三,民事訴訟法第608條規定「關於聲請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負擔。」也就是誰提出宣告申請,鑑定費就由誰負擔,實務上大約一萬五千到兩萬不等元的規費負擔,使得提出聲請者有極高比率幾乎專為處分被宣告聲請人持有之不動產,使禁治產制度不但沒能保護到受監護人之財產,還剝奪了受監護人在法律上的相關權益。且中低收入民眾也無救濟措施,造成進入制度保障的無形門檻。

第四,根據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依本人、配偶、最近親屬兩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當中沒有授權社政主管機關和社會福利機構,造成弱勢民眾無法由此管道獲得協助。

在民法親屬編的監護制度則有以下問題:

第一,目前民法第1111條對於監護人之順位有明確規定,包括「1、配偶 2、父母 3、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4、家長 5、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根據這個條文所定的監護人不見得符合受宣告人的最佳利益,且條文並未將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可能更適任之人列舉出來,無法符合社會的現實狀況。而當未能找到列舉順位之人擔任監護人時,以目前的社會現狀,要召開親屬會議更是難上加難。

其次,目前除僅民法第1112條,一個條文規範監護人的作為,包括:按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護養療治其身體和第二項監禁於精神病院和私宅的親屬會議同意條款,不僅監護人支援體系不完整;因程序銜接可能留下監護空窗期也無詳細規定;最重要的是公權力未能積極介入。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這次一口氣提出四個法律修正案,希望能一次解決前述問題,為弱勢民眾打造更友善的法律環境。修法重點如下:

一、 修正「禁治產宣告」為「監護宣告」制度,受監護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

二、 增加「輔助宣告」制度,讓監護制度改為兩級制,並設計兩種宣告制度的轉換運用。

三、 受輔助宣告人之重要法律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後有效。

四、 為了讓未成年監護制度和成年監護制度體例一致,一併修訂未成年監護制度。

五、 為解決新、舊法的適用問題,修訂民法總則施行法。

六、 為讓法院及相關機關有充分時間因應新制度,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訂定一年的日出條款。

這次修法條文數共有:

一、 民法總則共修訂2條;增訂2條。

二、 民法親屬編共修訂20條;增訂10條;刪除2條。

三、 民法總則施行法共修訂2條;增訂2條。

四、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共修訂1條;增訂2條。

本案在第六屆第六會期末,在司法委員會已審查完畢,只差臨門一腳無法趕上二、三讀程序,籲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各位同仁能加速審查,造福弱勢民眾,謝謝各位委員;也特別感謝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盡心盡力扮演幕僚角色,讓這次修法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