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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98.10.12內政部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12

立法委員陳節如國會辦公室

98年10月12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內政部業務報告(社會司、兒童局)

一、照顧服務補助辦法應盡快修正

有關照顧服務補助時數,為什麼台灣和我們作為參考的德國,差距幾乎高達一倍之多,部長在總質詢的回答是:因為福利預算不同,以至於台灣比德國長照給付時數少很多。請問部長,

(一)補助策略錯誤導致99年預算刪減

Q1:如果因為我們的預算比較少,沒有辦法提高補助時數,那麼,在長照需求只升不降的狀況下,預算應該會嚴重不足,為什麼98年的預算還會因為花不出去,導致99年度的預算被大砍6億多?

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總說明中,提及減列原因在:因為國人偏好外籍看護工,國內照顧服務需求發展緩慢,致執行成效不如預期,所以減列所需經費6億多。但本席認為原因還有:。

1.「假普及」的補助策略:為了要讓所有人,無論有錢人還是低收入戶都可以申請,所以只好壓低政府的補助時數,這樣才可以讓有限的福利資源看起來好像普及到所有民眾身上。

2.一般戶選擇外籍看護工:但是因為民眾有「便宜又好用」的外籍看護工可以選擇,於是有能力的一般戶還是選擇外籍看護工。這一點從10年長照開始推動後,外籍看護工人數一再攀升就可以窺知一、二。

3.民眾負擔有困難:根據內政部「96年居家服務補助使用者狀況調查結果摘要」顯示:如果取消全額補助居家服務費,有六成不願意繼續使用居家服務,主要因為費用負擔有困難;但10年長照計畫已經取消一般戶免費試用時數,他們從第一個小時就必須負擔部分費用。

(二)修正補助辦法,以落實落實者照顧!

本席了解外籍看護工的問題錯綜複雜,並非內政部單一部會可以解決的,本席比較關心的是:要如何提高一般戶使用服務的意願和如何更妥善地照顧最弱勢者。請問部長:

Q2:一般戶中還是有請不起外籍看護工的家庭,內政部在提高這些民眾使用服務意願這方面,有沒有做過相關檢討?有沒有具體的改善方案?

內政部在96年已針對居家服務補助使用者狀況做過調查(96年居家服務補助使用者狀況調查),並已做過相關檢討並提出建議,如:

1.認為目前居家服務能滿足需要者僅六成三,建議考慮增加居家服務的時數與次數;

2.如果取消全額補助居家服務費,有六成不願意繼續使用居家服務,主要因為費用負擔有困難,建議相關單位參考調查資料審慎評估福利費用補助的改進方案。

Q3:更重要的問題是,要怎麼作才能更妥善地照顧最弱勢者,本席同意部長所說的「資源有限」,但是如果資源有限,部長認為補助辦法還應該像現在一樣:為了要讓服務看起來「人人有獎」,而壓低補助時數嗎?還是應該做適度的調整?部長認為要怎麼做才能資源做更有效的分配?

1.補助時數沒有實證基礎:德國對不同程度失能者給付的時數是經過研究的,是可以滿足基本需要的照顧時數;但是我們照顧服務的補助時數,沒有任何根據或實證研究,就用德國的數字直接打了五、六折,只為了政府想要讓民眾以為這樣的服務大家都用得到。

2.補助策略錯誤,弱勢者受害最深:這樣錯誤的政策思考,受害最大的就是低收入戶,因為政府根本沒有給他們最基本的照顧時數,他們也沒有能力去購買補助時數以外的服務,更可笑的是,這樣的措施對於一般戶而言,很多人根本不領情,這從98年度長照預算執行率低,導致99年度預算被大幅刪減就可以知道。

結論:本席要提醒部長,照顧服務不僅攸關失能者家庭生活品質,有時更會影響到失能者的生命存續,比如:1997年台北市縮減居家服務時數後,不久就連續發生獨居老人死亡事件,造成媒體注目與社會高度關切,在輿論壓力下,台北市社會局不但恢復低收入戶服務上限,同時還增加非低收入戶每月16小時免費服務的措施。難道內政部也要等到類似的事件發生,才要檢討補助時數是不是恰當嗎?台灣人民為什麼一定要用生命才能換取政府最基本的照顧呢?

連內政部自己的分析,都認為應該增加服務時數和修正補助辦法,院長在總質詢裡已經明確承諾:要檢討並修正長照10年計畫中「照顧服務」費用補助的相關辦法,請問部長,相關的檢討與修正需要多久的時間?請給本席一個明確的期程!

二、社區保母計畫目標嚴重失當!

因為補助策略錯誤導致預算用不掉,造成99年度預算被大幅刪減的另一個例子就是:兒童局的社區保母計畫(全名: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不過因為今天時間有限,有關補助的問題本席留到預算審查時,再和局長做更深入的討論,今天就先請教局長有關這個計畫目標設定的問題。

Q4:兒童局的業務什麼時候涵括「促進就業」?

(一)據本席了解,兒童局一直說這個計畫強調「促進就業」,本席要提醒局長,請你再去仔細看看兒少法和兒童局組織條例,到底哪裡規定「促進就業」是兒童局的職掌?

(二)放在兒少福利裡的計畫或預算,應該將兒童青少年的利益放在第一,如果這個計畫的優先目標是「促進就業」,兒少的利益再怎樣都已經不是最被看重的,而且就部會職權來看,本席認為「促進就業」的計畫就該回歸勞委會主責,兒童局先把自己的本業做好再說!

附註:兒童局給某委員的資料

1.本計畫強調促進就業,且是同時促進三方就業:

第一方是因提供家庭托育費用補助及施行管理之保母托育機制後,促使幼兒之父母可以安心就業;

第二方是幼兒之父母產生尋找保母之需求後,鼓勵更多人投入保母這個行業,即促進保母就業;

第三方是進行保母管理需幼保或社工專業人員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之訪視輔導工作,即促進幼保或社工人員就業。

透過三方皆穩定就業,經濟收入無虞,進而對幼兒提供更好的家內、家外照顧。

有關兒童局掌理業務範圍相關法規

兒少法

第七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兒童局組織條例

第二條 內政部兒童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福利法規及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地方兒童福利行政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兒童福利工作之研究及實驗事項。

四、兒童福利事業之策劃與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心理衛生及犯罪預防之計劃事項。

六、特殊兒童輔導、重建之規劃事項。

七、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規劃訓練事項。

八、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審核事項。

九、國際兒童福利業務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十、兒童之母語及母語文化教育事項。

十一、有關兒童福利法令之宣導及推廣事項。

十二、其他全國性兒童福利之策劃、委辦、督導及與家庭有關之兒童福利事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所定事項,由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教育部會同本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