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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98.10.14法務部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14

司法委員會

法務部及所屬單位預算質詢

陳節如委員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

壹、行政執行署績效不彰,還有績效獎金可以領:

目前全國各縣市都有健保欠費,但是其中最牛的債務人就是台北市政府。台北市為此大打行政訴訟官司,不過自九十六年敗訴之後,欠新債更積極,無視法律判決!

北市政府勞健保欠費持續多年累積到今年八月底止,台北市總共欠健保局397億,台北縣於升格准直轄市之後,加入欠費俱樂部,兩縣市光健保欠費就高達四百億,堪稱哥倆好,累積已經欠81億。全國各縣市累積總共累欠了712億,加上利息24億,總共736億。為了這個應收款項,健保局必須融資借款因應現金流量,因此多付出14億利息。

我想請問,台北市政府欠款是哪個行政執行處在負責?(台北執行處)

台北縣政府是哪個?(板橋執行處)

單位:億

縣市別 總計 台北市 台北縣 高雄市 其它縣市

欠費累計至98年8月止之金額 712 397 81 202 31

98年還款率 14.8% 23.7% 13.5% 97.0%

利息 24 20.1 4…

總計 736 417 319

因此,依衛生署楊署長方法估算,納稅人總共變相增加了736億支出,等於是:買了12億2千6百6拾7萬個60元便當送給健保局和欠費的政府,等於是:2300萬民眾,每人多替欠費政府分攤了3200元保費給健保局,等於每人每月多繳了266.7元。

請問:為何違法亂紀的縣市欠費要全民買單?然後再漲保費呢?這比醫院亂收掛號費還更欠缺道德!這是不是行政執行處的失職所造成?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曾強烈呼籲,「沒有收回政府欠費、沒有二代健保,督保盟拒絕任何調整保費措施!」可見全民健保能不能經營下去,行政執行處扮演很重要角色啊!

一般民眾、雇主或醫療機構,凡有健保欠費,視條件,一律至多以一至三年內攤還,並且對拒以還款之人依法優先執行『現金資產』,乃至『扣押不動產』,並不考量是否扣押到民眾的『經濟命脈』。

北縣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台北縣欠款,竟查錯資產,以致無功而返。現在有查扣哪些台北縣政府財產?可以變現嗎?

北市行政執行處則連樣子都懶得作,不但台北市政府欠款的標準異常寬鬆,除了數度妥協『以地易地』外,更是未曾執行台北市政府的『現金資產』,行政執行處失職、失態一路到底。

台北市政府一年的稅收高達一千六百億,為全國各縣市之冠,更別提捷運局收入、停車費收入、交通罰鍰等,法務部竟然捨棄豐富之現金資產,轉而扣押無法拍賣之土地,或扣土地卻從未要進行拍賣,離譜到令人匪夷所思。而北縣更惡意模仿北市,明知會敗訴,竟對健保局提出高達三十六件之行政訴訟,以為拖延。

這樣下去,有樣學樣,本席認為這樣下去即將升格之台南縣市、台中縣市、高雄縣市一定會有樣學樣,繼續累積債務。

台北市和板橋執行處你們各發出多少值行工作績效獎金?

這就是績效獎金的問題所在,你們對全國民眾囑目的健保欠費問題,是這樣在處裡,為什麼還可以發給績效獎金呢?

請問你們兩位(台北和板橋行政執行處)處裡面領最高的人,去年一年領多少工作績效獎金?

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有沒有領到績效獎金?(有)

人事費分析表中,法定編制人員待遇(5億04,036,000元)+技工及工友待遇(23,028,000元)共5億27,064仟元

不過你們編列的工作績效獎金高達6818萬2千元,高達待遇的13%。這非常不合理,已經有考績獎金,也有年終獎金,我還是不懂你們為何一直可以績效獎金。

你們故意把基本徵起責任額定的很低,然後徵起額超過基本額,就可以領獎金。近五年,你們的徵起金額,都是基本徵起責任額的2.5倍以上啊!

請問你們明年訂定的基本徵起責任額為多少?

我具體建議要加一倍?要不就刪除工作績效獎金一半?

93年度至97年度各執行處實際徵起金額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年徵起金額?? 基本徵起責任金額?? 倍數??/??

93年 22,350,697 8,285,009 2.70

94年 25,748,422 8,407,645 2.69

95年 24,219,369 8,676,977 2.33

96年 26,107,961 8,790,272 2.97

97年 29,705,827 11,919,600 2.49

※註:1.97年度基本徵起責任金額依行政執行署資料,其餘年度各年度預算(案)所列之以前年度數據整理。

貳、關於緩起訴處分金,不僅分配不均,繳庫也越來越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91年至98年7月底止緩起訴處分金累計支付金額計43億7,725萬元,以支付對象分為:對國庫累計支付12億3,905萬元,占28.31%、對公益團體累計支付29億4,287萬元,占67.23%、對地方自治團體累計支付1億9,533萬元,占4.46%

但是這當中有兩個值得探討的部分:

第一點,公益團體雖然佔三分之二左右,但是以檢察官為首的1、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2、更生保護會;3觀護志工協進會,這三個會其實佔了公益團體中的70%。

97年度決算數顯示,緩起訴處分金收入在這三個公益團體,竟然約有34%至47%之賸餘未予支用(如附表二),而留存於該等公益團體。既然有賸餘,還要繼續支付給這三個團體嗎?

緩起訴處分金是法律授予檢察官的權限,檢察官實在不應該過度利用這個權限,把這些錢都撥付到自己主導的社團啊!

部長,你覺得這樣合不合理?

很多其他的民間公益組織,所做的業務都跟「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保護或法律宣導」等工作有關啊!而且執行績效也都有目共睹,這筆經費應該更加多元化使用。

我認為,當這三個團體還有剩餘款未用完就不應該再撥付。

另外,部裡面有沒有下令各地檢署盡量將緩起訴處分金盡量繳國庫?

九十七年緩起訴處分金繳國庫超過50%得地檢署共有四個,到了今年一月到七月的統計,繳庫超過50%的地檢署增為六個,繳庫數明顯增加。

如果法務部沒有下令,那另一個理由就是,繳庫對地檢署來講是最方便的選擇。繳庫給國家統收統支,地檢署就不用進行年度各公益團體的計畫申請審查、核銷、追蹤進度等業務。不過這樣一來這筆錢就無法善盡「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保護、法律宣導」的責任。我認為這也是不合理。

既然這筆錢法定支付對象有1、公庫; 2、公益團體;3、地方自治團體。為了讓這筆錢能夠真正運用在犯罪防治相關任務上面,我建議你們是不是訂個標準,各地檢署繳庫比例年度不得高於三分之一。要不然國家財政赤字那麼嚴重,難保法務部,甚至財政部不會把緩起訴處分金的收入列為國庫的重要收入之一。

部長,這個可以答應嗎?

你們各地檢署應該像聯合勸募這樣找伊些民間團體代表和學者家成立一個委員會,將各地檢署處罰的緩起訴處分金集中管理,有專責的人來管理,包括補助選擇、方案評估、績效評估、財務管理,就會比較上軌道。地檢署目前所有審查委員都是自己人,大家當然對這個制度有很多的疑慮和不滿。你們應該還要再針對緩起訴處分金制度進行檢討。

附表1:截至98年7月止緩起訴處分金累計支付對象表

單位:新台幣萬元、%

項目 金額 比率

國庫 123,905 28.31

公益團體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81,716 18.67

更生保護會 38,633 8.83

觀護志工協進會 46,619 10.65

其他 127,319 29.09

合計 294,287 67.23

地方自治團體 19,533 4.46

合計 437,725 100.00

附表2:97年度緩起訴處分金收入及支出決算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決算收入 決算支出 賸餘 賸餘占收入比率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171,634 91,971 79,663 46.41

臺灣更生保護會 75,793 49,469 26,324 34.73

福建更生保護會 160 85 75 46.88

※註:1.依各團體送本院審議之99年度預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