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質詢-98.10.22警政署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22

第七屆第四會期內政委員會

警政署預算質詢

陳節如委員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壹、關於員警制服標示問題:

請門口這位立法院警察走到前面一下。

部長,請問他是屬於哪個警察局?他的編號是幾號?

(王署長有答出來,江部長看不出來)

關於警察勤務,本席最重視的有兩個,一是執法人員的透明度問題外;另一個民眾關心的問題就是執法程序透明度。

去年十一月十日我質詢過王署長關於『員警制服上標示其身份的標誌』的規劃進度,今天我再請問一下,目前進度為何?

前幾年有民間組織做過民調,詢問民眾認為警察執行勤務時,將其姓名、編號繡在胸口明顯位置的重要性:(見圖一)

?? 結果有41%認為重要

?? 有39%認為非常重要

重要和非常重要合計佔了高達八成民眾的意見。

明顯的警察識別標示在民意上反應出他的重要性。

我知道警察執勤很辛苦,要取締攤販、交通違規事件處理、臨檢、酒醉駕車、走失人口協尋、家暴等,這些業務本來就比較容易被民眾抱怨,常常吃力不討好,且現在不管民眾合不合理動不動就上媒體報料,對質勤員警帶來莫大壓力。

但是我仍然要指出,有明顯的識別,短期而言或許申述會增加,但長期來講,對員警有好處。

十年前法官也很抗拒在桌上擺明牌,現在擺上去了,對自己的榮譽感加深,對民眾也有交代。現在有更多的行業都有明顯的姓名標示,包括:計程車、公車、所有公所、銀行、郵局等,都會將執勤人員的姓名標示出來。

唯獨警察,有好的警察扶我過馬路;幫我排解糾紛;民眾總是不知道這位好員警的大名,無法銘記在心,也常常找不到這位員警。

相對的,如果員警執勤過當要申訴,民眾也常常找不到人,怨氣沒地方舒解,只好到處透過非正式管道暴料。

要做這些標示很便宜,我有去訪過價。

?? 金屬胸階 一個40元

?? 布質胸階 一個20元

?? 布質胸階加編號刺繡,一個50元。

雖然九十五年,立法院做過主決議,我知道警政署行政組這邊一直有在努力徵詢基層員警和專家學者意見,但你們研究來研究去,這個不好,那個不行;連監察委員都看不下去了,雖沒有糾正警政署,但用了『警政署對立法院本案決議事項未落實執行,核有怠失』的字句。

貳、關於執法程序透明度問題:

除了執法人員的透明度問題外,另一個民眾關心的問題就是執法程序透明度的問題。部長,您知道員警的每一項勤務都有標準作業流程嗎?

如果我們把壞人、民眾、警察視為一個三角形。

電視媒體宣導,絕大部分都是說壞人不好,警察把它捉起來;壞人有 哪些舉動,好人要如何防範,防偷竊、防詐騙等,總是在警察和壞人、還有壞人跟民眾,這兩邊打轉。但是,卻鮮少宣傳民眾如何向警方報案,警方對民眾臨檢、酒測處理、員警到家裡搜索、刑警將民眾帶走,這些過程民眾應享有哪些權益保障?員警必須出示哪些文件?我看全台灣只有律師曉得

所以民調上認為警察執勤的標準作業流程,民眾認為效果最好的宣導方式:(如圖二)

?? 49%認為是宣導短片。

?? 10%宣導手冊

?? 5%宣導摺頁

部長,明年的宣導能不能將重點放在幾個民眾經常遇到的案件的「警察執勤的標準作業流程」宣導。

部長,警察制服襯衫是什麼顏色?(淡紫白色)

這套服裝,已經穿了多久沒有改變?(已經將近20年)

我國警察制服是根據「警察服制條例」以及條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暨附圖,所制定出來的樣式,改個顏色、改個紐釦、改個皮鞋都要經過立法院的審查通過才能修改。我覺得,這種事為什麼還要立法院來管?能不能授權警政署全權負責就可以。

結論:

既然警政署對制服上更加明顯的標示有這麼多不同意見,包括『警察服制條例』都有存廢的討論空間,我建議邱召委,內政委員會能不能針對「警察識別標制問題和警察執勤的標準作業流程、申訴程序等問題」召開公聽會討論一下。

本次質詢也在內政委員會981022會議中作成以下主決議

主決議:

內政委員會應於九十八年底前針對「警察識別標制問題和警察執勤的標準作業流程、申訴程序等問題」召開公聽會。

理由:

針對警政署對制服上更加明顯的標示有許多不同意見,包括『警察服制條例』都有存廢的討論空間,內政委員會應邀請警察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相關專家學者進行討論。

提案人:陳節如

註:

一、陸海空服制條例也沒有表列要放名字,但陸海空軍軍服上要放名字

二、警察服制條例

第一條 (警察服制規定 )

警察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警察服制分類 )

警察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及便服三種,現任警察人員依規定服用之。

第三條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 )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

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

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

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

第四條 (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服制 )

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第五條 (警察服制之標識 )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依本條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附件: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暨附圖]

第六條 (警察服制制定機關 )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及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七條 (警察服裝之換季 )

警察服裝換季時間,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各地氣候季節情形規定之。

第八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