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生福建省諮議會 強化金馬設置智庫
刊載者:陳福海委員
刊載日期:2010/01/05
本院陳委員福海爲行政院迄仍未依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地方制度法第5條第1項、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訂定「福建省諮議會組織規程」,並據以設置福建省諮議會,有違依法行政原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憲法增條文第9條規定,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款、第109條、第112條至第115條及第122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9人,其中1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目前行政院所轄台灣、福建兩省,依憲法所規定之地方制度層級與地位,應無軒輊之分。
二、另依地方制度法第11條規定,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3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5人,至多29人,並指定其中1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上開諮議員人數定為5至29人,亦係考量台灣、福建兩省幅員大小、人口多寡略有不同,所作彈性之規定,足證立法當時,亦未有排除設置福建省諮議會之意旨,基於依法行政乃係政府治理的基本原則,特籲請行政院應儘速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第13條規定,訂定福建省諮議會組織規程,並據以設置福建省諮議會。
專案編號 1616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