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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福海建請保障「離異、喪偶、無子女外配」工作權 刊載者:陳福海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23

陳福海建請保障「離異、喪偶、無子女外配」工作權

專案質詢

案由:本院陳委員福海,針對馬總統新移民女性的競選政見主張:「放寬外籍與大陸配偶工作資格,嚴禁歧視待遇」。然而,從移盟各團體協助的諸多個案中,證明至今新移民女性的工作權益保障,僅空有政策宣示,而無政治實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明定「因依親對象死亡。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等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台灣。然勞委會卻對《就業服務法》從嚴解釋,使得不幸遭遇喪偶、婚姻破裂等處境的婚姻移民,如無子女,則無法享有合法工作權。

二、按《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聘僱「設有戶籍之國民」的外籍配偶不必申請工作證即享有工作權,使得婚姻移民之工作權獲重大改善。

三、然勞委會對《就業服務法》之解釋,使遭遇喪偶、家暴不幸處境而無子女之婚姻移民,空有居留權而無工作權,使馬總統「放寬外籍與大陸配偶工作資格,嚴禁歧視待遇」之政見主張淪為空有政策宣示,而無政治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