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8/12/16
12/8 本日經濟委員會針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二修正案審查,黃淑英委員質詢指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79年通過至今,由於租稅優惠範圍過大,已經嚴重侵蝕我國的稅基。以98年促產條例在綜所稅的稅式支出有28億9200萬元,營所稅部分的稅式支出有1027億4100萬元,總計98年度促產條例的稅式支出共有1056億3300萬元。以98年國家整體稅收預估1.3兆來說,約8.14%,已將近一成,對於國家稅收影響之大,不僅造成稅基的侵蝕,更重要的是這樣的租稅優惠已經造成租稅不公平。再者,現行規定增訂之後,對於國民生產毛額與稅收的貢獻相關評估不足,是否對於稅收具有正向效應,經濟部應有精確數字。再者,此次修正所涵蓋之租稅優惠是97年到98年底是否會產生本來適用範圍的廠商原本預計99年投資或增資,故意提早至優惠期間做投資或增資,導致只有稅收損失,而沒有真正促進投資之功效,經濟部應該多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