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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 醫療法第93條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8/12/16

12/19 醫療法第93條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12/10 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醫療法」,國民黨委員提案開放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在一定限制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可購置與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最後經出席委員討論,限縮為前述法人需依醫療法第30條、第31條規定,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使得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