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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8/12/30

12/30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六條修正經院會三讀通過。

12/22 本日衛環委員會繼續審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原資再法中規定:處理廢棄物的優先順序為先考量「再使用」,其次「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妥善處理」;但國民黨委員提案取消此依序原則,但黃淑英委員認為基於減少廢棄物與資源再利用的原則下,不應刪除此優先順序原則,除非有特殊物質,會因此項順序原則而導致環境更大的衝擊時,再予以排除。最後,在委員堅持維持原條文「依序」精神下,增加但書:「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詳細內容可參考以下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211/5/1azv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