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15 黃淑英委員質詢內容(司法法制)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8/12/22
本日黃淑英委員就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規定質詢法務部吳陳鐶次長,委員指出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強制合併申報,然而2002年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已有變革,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基本上具分別財產制的精神,那麼強制一定要合併申報是否與法定財產制之精神有所違背?再者,如果夫妻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則這種違背將更清楚。而根據民法第1010條,夫妻一方在他方不給生活費、財產不足以清償務、過度浪費財產以及分居達六個月以上 情況時,當事人得以向法院請求宣告為分別財產制。實務上,常常是一方已經受不了配偶,但又有一些考慮暫時無離婚打算,透過法院宣告,將配偶之間的財務關係一刀兩斷,互不相關。不過,財務上法院已經宣告兩人各自獨立,但綜所稅上卻還是要合併申報,甚為不合理!淑英要求法務部針對綜所稅與夫妻財產制精神有所出入的部分,協同財政部檢討、改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