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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 國籍法第4條、第20條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3/16

3/9(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國籍法」草案,黃淑英委員表示支持國籍法第4條廢除財力證明之規定,但為確保外籍配偶在我國生活無虞,要求主管機關研究外籍配偶取得我國居留權前,必須提出生活無虞之相關證明,如此可確保外籍配偶在臺灣生活會有最低生活保障,以避免外籍配偶到臺灣居住時,因為夫家經濟狀況不好導致家庭重擔落入外籍配偶上。此外,委員亦表示支持國籍法20條加入擁有外國居留權的國民不得擔任我國公職之條款。委員會最後審查結果:第4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修正,第20條修正通過。